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诫勉程序 公务员戒免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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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10、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11.十分真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警示提醒。针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违反基本道德要求,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及时给予警示和提醒。
(二)诫勉督导。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又保护工作热情的原则,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促其从思想上认识问题,从行动上改正缺点。
(三)训诫纠错。对有些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问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内容,给予训诫和纠正。



如何学习贯彻提醒,函询和诫勉谈话~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的,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提出诫勉建议,经部办公会研究,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了解。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进行诫勉的事由和诫勉期;
3、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4、制作诫勉通知书的日期。
(二)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诫勉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3、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4、进行诫勉的事由;
5、谈话具体内容。
诫勉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进行诫勉的机关提交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诫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八条 诫勉期一般为6个月,延长诫勉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诫勉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考核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长诫勉期、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后,组织人事部门将诫勉通知书及诫勉对象的书面检查材料(均为复制件),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或者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严禁追查和打击报复反映问题的人员。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有关文件以及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由干部监督机构整理归档,其中,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的有关材料要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组织人事和保密纪律。对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黄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戒免指的是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失职失责情节较轻需要诫勉的党员领导干部。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须由市纪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或其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的,必要时需向市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地点:
诫勉谈话应当在市纪委专门谈话场所进行,承办部门要落实对诫勉谈话对象的安全保障措施,妥善安排谈话时间,把握谈话节奏,全程录音录像,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扩展资料:
诫勉谈话步骤:
市纪委机关承办部门应当在诫勉谈话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谈话人向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谈话事由,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谈话有关要求;
(二)诫勉谈话对象对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
(三)诫勉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谈话人对诫勉谈话的要求、诫勉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等情况,做好诫勉谈话记录,经诫勉谈话对象本人核对后签名(可以不捺手印)。
诫勉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涉及的问题要形成书面说明和检讨,于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承办部门。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将整改情况写入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和检讨需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诫勉谈话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谈话内容、所作书面材料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径送市纪委相关承办部门。
市纪委机关承办部门收到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说明和检讨后,填写《诫勉谈话办结呈批表》,附诫勉谈话记录、书面说明和检讨等材料,呈报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办结。
诫勉谈话办结后,市纪委机关承办部门将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诫勉谈话和处分有什么区别
答:3、主体不同约谈和诫勉的区别在于主体,约谈主体是上级,诫勉主体是纪律检查部门。4、内容不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约谈主要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诫勉是对生活、思想的教育。【法律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 ...

非党员诫勉谈话处分依据
答:以期对实践有所指导。诫勉的主要依据 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废止)规定,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苗头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这是党内法规首次对诫勉制度作出规定。200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哪个严重
答:法律分析:诫勉谈话重一些。《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诫勉比批评教育相对来说更严重。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

提醒谈话算追责问责吗
答: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属于组织措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

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区别
答:3、主体不同 约谈和诫勉的区别在于主体,约谈主体是上级,诫勉主体是纪律检查部门。4、内容不同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约谈主要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诫勉是对生活、思想的教育。法律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党员...

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
答: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

诫勉谈话的程序和方式
答: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

介免谈话是什么处分
答: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3、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诫勉...

《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发现干部以下哪些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答: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做好诫勉谈话相关工作。诫勉谈话作为组织处理方式之一,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发挥着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抓早抓小的精神。它不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一般党员干部。

诫勉谈话属于什么处分
答:警能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一、诫勉谈话的定义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