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条例(2021)

作者&投稿:衡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村道统称农村公路。公路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绿色智能、安全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机制,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专利、专有技术的应用;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搭建综合数字化平台,开展公路管控智能化等相关技术研发,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养护和经营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发展规划,汇总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形成设区的市公路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设区的市公路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经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九条 编制公路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公路规划等相关规划,注重公路路网完善,公路等级、标准和服务水平提升,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公路建设应当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采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推行废旧材料再生循环利用。

  公路建设应当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从严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查处抢栽、抢建行为,落实公路项目补充耕地任务。村道建设用地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建设公路附属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目前没有什么“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前曾有过一个“河北省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试行)”,现已失效,现在执行的最新的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具体条文请你到相关网站查询,很方便的。

目前没有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查询到有关机耕路的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有关于机耕路规定的解释,您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到。机耕路是农机具(拖拉机,收割机等)出入田间地头进行农田操作的通道。它能否有效投入利用,直接涉及农机的推广速度、普及程度、以及各种效率和作业质量。解放后,为适应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1956年起,开始在全国有关县、乡(公社)自筹资金,先后筑起供拖拉机行驶的机耕道路。机耕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连接外界的经济命脉通道,是农村脱贫致富的生命线。

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
答: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第四条 高速公路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确保质量、安全畅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答: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21
答:2021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有: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

...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2021)
答: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二、删去第四条第二款至第五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

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修改)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道...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答: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第九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21修改)
答:第十二条 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掉落物品的,车上人员应当立即将掉落的物品移至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无法移走的,应当及时在掉落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 养 护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
答:(九)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十)修改《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土地监察工作。” (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内容。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专用公路由其主管单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