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

作者&投稿:卓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统称为公路路产。第三条 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辖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州、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卫生计生、工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在建公路所在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该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

  在建公路所在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利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新建、改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公路路产档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已明确并安放公路界桩的,公路用地范围为界桩以内区域。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制止、查处占用公路经营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林业等部门加强对公路沿线河道、湖泊、荒坡、破损山体的整治,优化路域环境。第十二条 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规范施工和堆放材料,并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行车安全隐患。第十三条 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光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超限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八)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的。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晒物、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材料;

  (三)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沟、挖沙、采石、取土和采空作业;

  (五)摆摊设点,设置维修场、洗车场、加水点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其他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活动。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外货运车辆进入本省从事三十日以上的驻地运输,应当到驻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查实无经营许可证的,运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后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可以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拍卖所得资金扣除拍卖手续费后,余额上缴财政。”

  删去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2、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市场准入标志、国际标准标志、质检机构检验合格证明、原产地域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3、将青海省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农牧户已承包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其承包经营权不变。”

  4、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标有红十字标志用于人道主义救助的物资和交通工具,享有优先承运或者通行的权利,车辆免缴路、桥通行费。”二、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以下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

  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7、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二)将以下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或“征(拨)用”修改为“征收”

  8、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9、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七条

  12、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三、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以下地方性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3、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4、青海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5、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二十九条

  16、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17、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8、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9、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21、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二)将以下地方性法规中引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23、将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4、将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5、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6、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改为“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机构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27、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8、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省侨务办公室”、第二十四条中的“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修改为“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的建设、养护、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结合农村公路里程增加、物价变动、等级提升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标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沿线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提倡在村规民约中规定爱路护路的内容,组织教育村民自觉维护路容路貌。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职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村公路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国道、省道以及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符合规划、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地理条件、公路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等级,逐步提高建设标准。
  县道、乡道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并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路规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客运汽车停靠站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一体化建设和开发。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运输局下辖单位
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承担辖区内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超限运输管理)、路产路权维护、水路运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行政...

路政部门属于事业单位还是公务员单位?
答:属于事业单位。路政是交通系统的一支执法队伍,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依法保护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路权,路政执法队伍的前身就是公路派出所。现在的路政主要由各个行政市县的交通局担任。属于国家行政部门。

中国路政投诉电话是多少?
答: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热线或者打114询问当地的路政投诉电话。12328作为全国统一的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业务范围覆盖了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海事、搜救等业务领域,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倾听民声、畅通民意、汇集民智的重要载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心声、反映利益诉求、参与行业治理的...

最佳路政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答:最佳路政先进个人事迹材料3 xxx先进事迹材料 xxx自进入路政系统以来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要求自己在日常工作中深入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公路法》、《省高管条例》等相关理论知识以不断提高个人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清障救援及时为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付出了自己的辛劳和汗水。在他身上...

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
答:第四条 对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第五条 对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第六条 对县、市(地)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公路运输、公路路政、航运(务)、航道、港口、港务(航)监督...

乡村道路坏得太严重了,应该找什么部门反应
答:(三)加强队伍建设和路产路权保护。各地要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的其他事项
答:上述单位主要职责如下:1.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及管理工作;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过江通道)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点行业管理和普通干线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超限运输治理、标志标线管理,以及公路服务与...

路政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和道路运输管理局有什么区别???那个权力大_百度知 ...
答:当然是运管局(处)权力大。路政么,主要是路的养护。全国约大多数的海事局也没太多的事做,比如我们市,只有几个水库的游艇可管。

机动车交通法的图书目录
答:一、道路交通1.一般规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12.2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05.8.28)(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3)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12.20修订)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面包车给自己拉货不会被罚款?
答:分析如下:1、面包车分为载客面包和载货面包:载客面包是不可以拉货的,如果拉货或者将座位卸掉拉货那就等于私自改装同样会被交警处罚的;载货面包必须办理营运手续可以拉货,如果未办理则不可以拉货,如果非要拉货那么会被交警罚款的。2、对于面包车拉货上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