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作者&投稿:营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第五条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必须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第二章 建设与养护第七条 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第八条 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第十条 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经省交通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并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以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十三条 省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抽检,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公路养护资质。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车行道的,应当事先通报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公安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前一日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恢复车辆正常通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以下简称高速交警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具体职权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

  高速公路治安管理,由高速交警机构负责实施,其治安管理职权由省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第六条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经营、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交警机构应当加强巡查,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第二章 建设与养护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第九条 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规划,按照联网运行和现代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监测、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设施。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和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增设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要求和管理规定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增设、关停收费站或者变更收费站名称,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关停收费站以外的互通出入口、服务区或者变更服务区名称,应当经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养护规定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编制养护计划,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养护规范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当事人阻挠清除或者涉及路产损失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报告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第五条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必须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第二章 建设与养护第七条 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第八条 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第十条 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经省交通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并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以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十三条 省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抽检,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车行道的,应当事先通报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省交通、公安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前一日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恢复车辆正常通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江苏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吗
答:法律分析:不能。将摩托车列为一类车型。新标准只是从公路收费角度对车型进行分类,摩托车只是其中的一种车型。摩托车是否上高速,仍会按现在的政策执行,江苏、江西、山东等省份,明确规定摩托车不能上高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解读
答: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我省还将建设800公里高速公路、3000公里国省干线公路和1.5万公里农村公路。同时,公路管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管养的里程也越来越长。而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就此,有关人士强调,“在当前及今后较长一个时期,收费公路政策仍将是筹集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重要渠道。”...

高速公路临时停车道可以停车吗
答: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车辆因遇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的...

高速公路收费站闯关怎么处罚?
答:根据《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通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道口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交车辆通行费;通行联网收费公路的车辆采取换卡、调换车辆等方式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难以确定里程的,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网内最远...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公路运输...

苏州市公路条例(201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

哪些省份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地方法是否高于国家宪法?
答:1、《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2、《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

江苏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吗
答: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行驶高速公路的;2、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法律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二十九条 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

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

驶离高速公路前多少距离时就不应该超车了
答:要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在距离出口处约500m处时拨亮转向灯,距离出口约1km处就不应该超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