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严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展公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设在地(州、市)、县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四条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路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第二章 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五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四)维护公路标志、标线的完好;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正常养护、及时排除路障和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畅通、安全,做好公路行道树的栽培和修整工作,使其不影响交通及周围工农业设施的安全使用;
  (六)对公路沿线群众进行爱路、护路和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和佩戴“中国公路路政管理”胸徽。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或指挥旗(灯)。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聘用兼职路政员和义务路政员,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车辆须装有“中国公路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第三章 路产管理第八条 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历史形成并长期使用的公路料场、苗圃、菜地、道班房等,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应当补办,但可不再缴纳有关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公路路产资料。新建、改建公路后废弃路段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
  (二)倾倒废土、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三)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取土制坯、阻塞侧沟、阻塞盲沟和截水沟及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
  (四)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等管道;
  (五)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和侵占公路设施;
  (六)装截化物出现滴、洒、漏以及运件拖地的车辆在铺有高级、次高级路在的公路上行驶;
  (七)进行集市交易和打场晒粮;
  (八)其他危害公路产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梁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中心线周围100米范围内采挖砂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引水、烧荒、爆破、伐木、开矿、取土等危害桥梁
、渡口和隧道安全的其他作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站卡。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是指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公路保护规定区域(以下统称公路路域)依法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提高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群众和通过村规民约倡导爱路护路,协助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与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爱路护路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第六条 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公路的养护,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支持和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路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爱路护路意识。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执法监督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监督管理公路路域;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五)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并配备与所管辖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等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协助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路政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三)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公正文明执法。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时,应当开启示警灯。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和程序等执法内容,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储备公路路政应急物资,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第三章 公路保护与通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

  公路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为准。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第十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三)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作业;

  (五)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八)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

第一条 为了提高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质量,加强路政管理,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县道、乡(镇)道、村道、专用公路及其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道、乡(镇)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的建设和养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公路管理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土地、林业、农业、水务、环保、城建、农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县道、乡(镇)道建设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
筹集的县乡公路建设资金、公路养护资金、拖拉机养路费,依法使用的集资和贷款,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规费的分成和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应当专项用于自治县县道、乡(镇)道的建设和养护。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每年组织农村居民履行建设和养护乡(镇)、村道的义务。第六条 乡(镇)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村道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 县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人员。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必须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应当征得原规划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使用土地、砂石取料场或者搬迁居民的,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公路养护人员在依法取得的场地上挖砂、采石、取土或者侵占、毁坏公路养护指定的砂石料场地。第九条 每年11月10日为护路日。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应当积极参加护路活动。第十条 自治县境内的公路养护实行分级管理。县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乡(镇)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养护;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养护;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管理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村道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应当坚持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正常养护和小修保养,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二条 县道两侧各5米,乡(镇)道两侧各3米,村道两侧各1米为公路保护用地范围。第十三条 在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车辆维修点、洗车台、加水点、松脂池和永久性建筑物;不得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建窑、施工或者倾倒废土、堆放杂物。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道树架设线路、拉钢筋;
(二)阻塞侧沟或者利用桥涵筑坝蓄水;
(三)涂改、移动、毁坏公路设施;
(四)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电力、通讯等设施;
(五)毁路种植、开沟引水;
(六)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
(七)破坏植被,毁林开垦。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小型桥梁上下游各40米内,涵洞周围10米内进行采矿、采石、挖砂、爆破、修筑堤坝、缩小或者扩大河床,以及其他影响公路桥涵安全畅通的行为。第十六条 在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至(七)项之一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公路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对在特殊情况下,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路政的历史:殷商时期的路政:殷商时,称道路为“行”。商王太戊命费侯中衙为“车正”,管理道路事宜。据《韩非子 内储说上篇》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是路政管理法之始。

公路路政可以行政处罚吗?
答:公路路政可以 行政处罚 吗 ? 公路路政可以行政处罚,但都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29条
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10月13日颁布实施。共计六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公路建设 (3)专用公路 (4)公路养护 (5)路政管理 (6)法律责任 (7)附则等相关内容。 公路法管理条例发布情况: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废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云南省文山州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罚款权限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处罚。 3、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立即停止行驶,接受处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驾驶证件。依据《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政行为 1、执法主体不具备执法资格; 2、违反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 ...

路政归哪个部门管理
答:法律分析:路政一般由公路局负责管理,属于交通局下属的二级局。但各省市规定不一样,不同路段主管部门也不一样,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属于事业单位。路政是交通系统的一支执法队伍,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路权,路政执法队伍的前身就是公路...

什么是公路路政管理?
答:公路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具有以下职责: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4、管理公路两侧...

路政执法范围权限
答:检查处理侵占、毁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上路拦车检查,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要在上级批准的巡查路段和稽查点进行执法。法律依据:《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行政许可:(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交通执法的管理范围
答: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3、负责全市公路、地方航道、港口、车站及其设施建设、养护的行政管理和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上报工作。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造价管理,负责省、云浮市投入地方交通建设资金的监管。4、负责交通运输业(包括各种营运性运输,含出租车、公共汽车、旅游客车运输和涉外运输)...

2. 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公路附属设施及其管理的规定
答:具体包含如下所列:交通安全设施。比如护栏、反光标志、防眩设施,危险路段的反光镜、警告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比如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紧急电话、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施等。防护设施。比如积雪、积沙、坠石等地段的防护设施。服务设施。比如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等。公路管理房屋。比如公路养护所需的生产和...

2019年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全文
答: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本自治县农村交通运输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海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