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21修改)

作者&投稿:厍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使用、养护、保护、经营、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保护、收费、服务等具体的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高效、安全和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使 用第五条 使用高速公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车辆、机具的外形尺寸和轴载质量,不得超过高速公路的限定标准;
  (二)服从交通指引标志、标线、信号灯、公告以及交通疏导人员的指引;
  (三)法定禁止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机具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四)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不得无故停留;
  (五)载客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
  (六)载货车辆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不得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第六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交纳车辆通行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和巡路的车辆、机具除外。第七条 高速公路逐步实行非现金付费和不停车收费的收费方式。第八条 行驶高速公路,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逃避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
  (一)直接或者间接交换通行结算凭证;
  (二)不能出示有效的通行结算凭证,并且不能证明自己的行驶路径;
  (三)违反规定在同一收费站进出;
  (四)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减免车辆通行费待遇;
  (五)假冒、盗用法定免交通行费车辆的号牌或者免费通行凭证;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通行结算凭证。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向高速公路使用者开具规定的票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
  (一)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二)饲养的动物在非车辆运载的情况下进入高速公路;
  (三)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
  (四)向高速公路抛洒物品;
  (五)擅自打开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
  (六)强行通过收费站;
  (七)其他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活动。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货物,应当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未封闭车厢或者固定货物的,收费站有权拒绝该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第十二条 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掉落物品的,车上人员应当立即将掉落的物品移至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无法移走的,应当及时在掉落物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 养 护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监督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证高速公路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养护规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发布警示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养护高速公路。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义务单位,具备养护条件的,可以自行养护高速公路;不具备养护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养护高速公路。第十六条 养护高速公路,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统一服装,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具,应当使用统一的警示标志图案,安装统一的示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的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第十七条 进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应当经过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和时间施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一、修改省政府规章9部

  (一)对《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自觉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2.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将第十一条中的“民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

  (三)对《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中的“省金融工作部门”修改为“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

  (四)对《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2.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

  (五)对《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六)对《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将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部门”。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对《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八)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十八条。

  2.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资质范围内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业务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岗位证书的,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九)对《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吉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2.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3.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车船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将第六条中的“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5.将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6.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7.将第九条修改为:“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纳税人新购置车船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自车船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15日前缴纳车船税。”

  8.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此外,对以上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养护、通讯监控、经营、服务、收费、还贷等管理工作,清障按现分工暂不变,具体管理职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省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和违章行为处罚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调整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禁止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

  第九条 禁止设置高速公路平交道口。

  第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开沟引水。
  禁止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禁止在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倾倒垃圾。

  第十一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倾倒废物、采石挖沙、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
  禁止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围1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采石、取土和破坏植被行为。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征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工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路面的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或损坏路面。

  第十四条 凡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公路费。

  第十五条 造成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的,须经省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河道防洪建筑物的,应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因改建、扩建高速公路需要拆除控制建筑区内的临时建筑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建设单位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巡视,及时排除各种险情,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

  第三章 运政管理


  第十八条 为高速公路运输服务的公用型客(货)站场应当与高速公路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第十九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及时调整运力总量、结构和客(货)站场、车辆维修及其他运输服务网点的规划布局,以适应运输市场的需要。

  第二十条 从事营业性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必须具备调整公路旅客运输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营运。
  营业性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的开业经济技术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按照车辆级别实行差别运价率,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旅客运输主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培训,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养护、维修高速公路、保持路面整洁、构造物和设施完好,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积冰。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型养护及维修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当班养护人员应穿着统一制作的反光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须装有黄色示警灯或设置反光标志。
  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交通畅通。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遭受损坏时,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
  因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毁损、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通车。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通行于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办法、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收费站统一收取。
  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条 禁止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票据。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挪用和平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每车次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每人次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者使用伪造、失效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票据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通行费,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收费票据的,由有关部门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又拒不接受查处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措施中止其车辆运行:
  (一)造成路产损失,并负有赔偿责任的;
  (二)逃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
  (三)超过限载标准或有损高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高速公路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设有高速公路标志和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依法已征(拨)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交通工程设施、安全设施、照明设施、通讯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监控设施、检测设施、界桩、测桩、里程牌、标志牌、花草树木及专用房屋等。
  “高速公路控制建筑区”是指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拦网外缘和立交桥匝道两侧、出入口和收费站周围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十九条 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入车辆通行费的汽车专用公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公安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06月19日 实施日期:1997 年06月19日 (地方法规)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修正)
答: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

2021年五一高速路免费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2021五一高速路免费5天,即5月1日0时-5月5日24时。其中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据国务院办公厅最新的放假安排通知,2021年五一放假5天,具体安排如下: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根据调休规则,4月25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六)上班...

2021年高速路免费时间规定
答:而大型客车、货车等特定车型的收费标准则按照不同类别和车型进行分类计费。如果某个节假日期间车流量过大,是否会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是的,当某个节假日期间车流量过大时,可能会出现高速公路拥堵等情况,导致通行效率低下。为了缓解这种现象,一般会加强交通管理和调度,增加巡逻车辆和保障力量,优化...

陕西省高速免费时间2021
答:法律分析:高速免费通行时间,共20天,春节期间共7天,从大年三十开始 清明节期间:共3天;劳动节期间:共3天;国庆节期间:共7天。另外,元旦,端午节,中秋节高速公路不免费通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

2021国庆高速路免费时间规定
答:(二)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三)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

郑州高速免费政策
答: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

高速免费通行时间2021(高速免费通行时间2021全年)
答:高速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参考资料来源:闽南网——2021年高速免费时间表...

2021年交通新规定介绍
答: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2021)
答: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

江苏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2021
答:法律客观:《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