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作者&投稿:拔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对本市跨县级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海事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推行综合执法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和信息沟通机制。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老型纤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第八条 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机场、车站、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市容和租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奖励、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公众微信平台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终端等,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公益组织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人行天桥、公园、市侍仿政广场等公共区域,市容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品或者农产品交易、展览展销等场所,以及露天商业广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产权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办公、经营管理场所及其周边相关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五)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站、通信交接箱、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产权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负责;

  (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业主、施工单位负责,其中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工地,由代建机构、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人负责;政府储备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八)河道、河涌、湖泊、水塘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人负责;

  (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管理机构、产权所有人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对本市跨县级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海事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推行综合执法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第八条 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机场、车站、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奖励、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公众微信平台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终端等,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公益组织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人行天桥、公园、市政广场等公共区域,市容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业主应当承担相关合理费用;

  (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品或者农产品交易、展览展销等场所,以及露天商业广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产权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办公、经营管理场所及其周边相关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五)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站、通信交接箱、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产权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负责;

  (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业主、施工单位负责,其中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工地,由代建机构、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人负责;政府储备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八)河道、河涌、湖泊、水塘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人负责;

  (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管理机构、产权所有人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什么是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答: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等五部单行条例的...
答:(七)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对过错方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四、对《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

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管理条例
答: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内容涵盖了城市管理的多个方面,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绿化美化等。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同时,条例还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三、条例的实施与...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是什么意思
答:重在管理;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2.关于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模式的实施意见》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3.《...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和勘测、建设用地和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建监察、城建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第四条城市建设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积极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大理州宾川县城建局在中心街人行道上按广告牌合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条例
答:法律、行政法规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怒江美丽公路是指G219公路从贡山县丙中洛镇滇藏交界处至泸水市小沙坝服务区路段。本条例所称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是指沿怒江美丽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环境。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六库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四条 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和泸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六库...

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

白色污染的防治措施
答:最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第35条规定:禁止销售、使用泡沫塑料制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违者可处500~5000元罚款。该《条例》将于1997年9月15日起实施。武汉、哈尔滨、福州、广州、厦门、宁波、汕头等城市也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禁止本地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