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答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管理、统筹协调。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住房、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利、商务、卫生、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保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智慧城管系统。第七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环境卫生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少年儿童养成注重卫生、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宣传。第八条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成果,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管理范围。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
  (二)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焚烧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公园、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以及其他城市绿地,由管理者负责;
  (四)河道、湖泊、库塘、涧沟以及内河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水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海岸、沙滩、海堤、近岸海域以及海港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海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也未实行自行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街巷、城中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铁路、机场、轻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八)商业街区、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店、超市、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九)通讯、邮政、物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市政、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场所、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十)报刊亭、信息亭、售货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边施工边使用的区域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现场由拆除单位负责;
  (十三)政府已收储的土地由收储单位负责。
  责任区的责任人和范围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条例》执行;《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凡在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大、中城市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小城市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管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监察证件,佩戴监察标志。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第八条 大城市可以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逐步建立环境卫生科研机构。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建筑物和设施的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第十一条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标语牌、路标、地名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外型整洁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节日庆典的临时性临街横幅、条幅、标语牌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节期届满必须立即清除。
  大型标语牌、户外广告牌、画廊和牌匾的设置,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中的道路、桥梁、广场、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环卫、交通、照明、人防、电力、通信、消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设施。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做到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作为分界。其色调、造型应当与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 因经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商亭、摆摊设点的,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摊点,应当整齐美观,并有专人管理。第十五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种机动车辆不得沿街抛散废弃物,严禁在市区带泥行驶;
  (二)货运车辆运输各种物资,应当装载适量、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街泄漏、遗散;
  (三)畜力车不得进入大中城市市区,进入小城市市区应当按照指定的道路行驶,不得散漏粪便和饲料;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设置应当适当,车辆排列应当整齐,场地容貌应当整洁。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在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应当严加管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路面,施工场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七条所称设施,包括电线杆、路灯杆、公共交通站点和各种道路附作物等设施。
  单位和个人因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指南,明确和细化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向全社会公布,指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指南进行调整。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和综合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培训、指导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生活垃圾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办公楼、商业区、农(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厨余垃圾产生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净菜上市和非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图书馆、公园、广场等公共教育活动场所,建设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培训基地和生活垃圾分类宣教体验中心,配置模拟垃圾分类投放教学设施,培养公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意识和投放习惯。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辖区管理责任
答: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
答:一、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中的“市容环境卫生...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 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 责、属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