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作者&投稿:巢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镇建设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牧、水利、民政、文体旅游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宗教事务、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开展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技术创新,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和经验应用。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智慧城镇管理系统,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提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以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
  鼓励村(居)民、志愿者、公益组织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共建共治共享城镇卫生环境。第九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开展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公共道德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工作。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州、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镇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其他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责任单位应当安排专兼职责任人负责本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宗教场所、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周边责任区,由该单位负责;
  (三)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管理单位、举办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五)城镇道路、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道路指示牌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镇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沿街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城镇绿化管理单位负责;
  (九)河道、沟渠的公共水域及沿岸保护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化粪池、储粪池、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或者运营单位负责;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十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建制镇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管理维护工作,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第六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培养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服从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参加环境卫生义务劳动,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镇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或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第十一条 在城镇中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灯箱、橱窗、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语规范、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并当应定期维修,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主要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报请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洁美观,不得在城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阴)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报请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须在征得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附设灯饰,并按规定亮灯。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遮挡,封闭作业。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七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第十八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屠宰或者畜产品交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第十九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定期维修、更新,保持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地点经管理部门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置地点或阻碍安放。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的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市区以及县人民政府、行政区行政委员会(以下简称行委)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和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规划、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委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水平。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委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自治州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和行委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县(市)人民政府、行委所在城镇容貌标准,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装饰。第十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或者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已建实体围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予以装饰。第十一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和管理景观灯光设施。第十二条 在道路、广场、绿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体等处设置霓虹灯、广告标牌、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还应经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应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修复。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超过设置时限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并恢复其附着体原貌;逾期未拆除的,经县(市)人民政府、行委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拆除。第十三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交通、通讯、电力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促进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县城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镇卫生费收费标准
答:1、居民住户每户每月5元;2、经营门面每个每月10元;3、车辆:客车每辆每月15元,货车每辆每月10元,小车、摩托车、三轮车每辆每月2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答:法律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枝好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并仿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县...

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提高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

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县城、建制镇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

海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卫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洁畅通,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队伍、执法监督考核等规范化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卫生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