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禤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它区域。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县(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依照本条例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林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政市容、广播电视、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市容环境卫生领域,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并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行政监察。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对城市管理执法违法行为或者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投诉,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十二条 对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 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居住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由责任单位和清扫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 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道、水渠、水库以及附属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八)旅游景区、公园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域以相临交接线为界、门前墙至人行道路边缘石以内,由本单位负责。
  临街的商户按照门前三包规定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确定。

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拉萨市城市规划区和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及建制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必须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应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形成爱护清洁,讲究卫生的社会风气。第六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上人,都应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市政等公用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第十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横幅、厨窗、牌匾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保证安全;破损时必须及时修饰和拆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装置,应保持功能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第十二条 临街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由作业者及时清除。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在街道及临街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污染环境;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五条 在城市中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驮运牲畜和商品畜禽进入城市,畜主应采取措施,防止粪便和饲料遗撒;对遗撒的粪便和饲料,由畜主及时清除。第十六条 在城市街道两侧摆摊设点,以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等处张挂、张贴宣传品,须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应在指定的地方按规定摆设或张挂、张贴。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及其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放置和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拴养、圈养和放养家畜家禽;
  (四)其他严重有损市容的行为。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第十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建设、改造、设置和更新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街道、居住区、开发区、工商业区及公共场所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同时规划、建设和设置公共厕所、排污通道和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一条 城市各单位和居民宅院的厕所、排污通道和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持功能完好,及时清理保洁,防止污染环境。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首府拉萨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把拉萨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原城市。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凡在这个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拉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驻市各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要向人民大力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习惯。第六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不准在街巷和人行道上乱堆物料、乱搭帐篷、围圈、搭棚、打场、晾晒麦草渣、拴牲畜、不准在非指定地方摆设小摊。第七条 临街建筑、院墙、广告牌、橱窗、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不准涂写、刻画,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美观,设置大型广告应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其他广告要在指定地点张贴。不得在非历史习惯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以及行道树上挂布、纸条等。不得在街道和公路上堆积杂物等。第八条 要取缔违章建筑,影响市容观瞻的,市城建局必须限期拆除。第九条 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花坛、草坪和一切公用设施的整洁美观。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管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及时平整和清扫。第十一条 驻市各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一律不得养狗。科研单位、公安部门、部队、仓库因工作关联和居民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狗的一律向城关区环境卫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养狗许可证方可饲养,并必须圈养或拴养。凡没有养狗许可证和不圈养、拴养的均按野狗对待,采取适当措施清除。家畜、家禽也必须实行圈养、拴养和按有关规定放牧。第十二条 各种交通工具应保持整洁、美观,要分别做到:
  (一)公共汽车和单位专用车内要设置果皮箱、废纸篓,不得沿街抛撒废弃物;
  (二)货运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装载适量,货物应捆扎盖好,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撒;
  (三)畜力车和牲畜进入市区,应配带粪兜和清洁工具,对遗撒粪便和饲草由车、畜管理者及时清除。第十三条 市区主要干道的清扫、冲洗和保洁,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清洁队负责;城关区清洁队负责八角街、冲赛康和老城区主要街道的清扫工作,清扫工作要尽量避开上、下班和行人较多的时间。第十四条 生活居住区的小街小巷和空场、院落,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居民和界内单位职工清扫和保洁,搞好地面平整。第十五条 市区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要搞好本单位内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搞好清洁,要坚持周末、月末、重大节日前大扫除、并积极承担环境卫生的突击清扫任务,对承担的卫生责任区,要包卫生、包护树、包秩序、包平整地面。第十六条 公园、影剧院、商店、书店、客运站、民航站、展览馆、图书馆、俱乐部、医院、体育场、公共停车场、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由本单位或指定单位、人员负责清扫和保洁。影剧院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场次之间要进行通风。第十七条 商店门市、服务、饮食业、供销合作社必须搞好饮食、商品、场地的整洁卫生。流动售货摊贩要做到人走地净。第十八条 市区各贸易市场由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清扫和保洁。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要设置垃圾筒、果皮箱、痰盂、厕所等公共设施,临街单位有设置公共卫生设施的义务。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应在规定地点倾倒垃圾和粪便。单位的垃圾、污物应自行收集,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处理垃圾的地点应远离生活居住区,公共场所、食用水源地和食品生产场地,防止污染。医疗卫生部门、科研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及皮革制造、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做好无害化处理;含有放射性的废弃物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城镇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镇容...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随地吐痰是违法行为吗
答:随地吐痰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于随地吐痰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其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随地吐痰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于随地吐痰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其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并处...

随地大小便归哪个部门管
答:法律分析:随地大小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法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罚。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答:1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

乱丢垃圾违反了什么法律
答:法律分析: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违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