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作者&投稿:祖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生活品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机构,负责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除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城管平台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向公众提供停车场、农贸市场、公共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以及运行信息。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道路两侧单位和经营户应当对门前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动、公益行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方式绿色化行动,提高垃圾分类意识,遵守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垃圾分类知识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表扬或者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以及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地、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报刊亭、候车亭、邮政信箱、快递柜、通信交接箱、设备控制柜(箱)、公共自行车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信息发布栏(屏)、垃圾桶,空中架设的管线、杆架,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地面、建筑物各类附着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展览展销场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商店、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区域举办活动的,由活动举办单位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的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市区...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适应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州城镇、乡政府所在地、国有农场...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农场场部所在地、边境口岸等规划建成区...

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城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