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桓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共服务水平。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区跨管辖区域或者责任区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建(构)筑物屋顶,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由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定期清洁。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空调外箱、信箱、牛奶箱、遮阳(雨)棚等各类吊装物应当符合市容标准,并保持安全、美观、整洁、完好。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不得超过建筑物外立面,其他区域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市容标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供按照市容标准设置防盗窗、防护网、遮阳(雨)棚、空调外箱等的设计图纸;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前述设计图纸,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同一街区、物业管理区域设置的防盗窗、防护网、遮阳(雨)棚、空调外箱等,应当保持规格基本一致。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主要干道、重要节点、建(构)筑物外立面架设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杆管线,但是因路径通道原因无法采取地下管网建设的除外。其他区域架设的各类杆管线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市容标准。
  本条例实施前已架设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杆管线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改造。第二节 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十六条 附着于城市道路的书报亭、信息亭、通信交换箱、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监控设施、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等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市容标准设置。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前款规定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牢固安全、干净整洁。设施出现污渍、腐蚀、陈旧、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城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答: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蒙自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答: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第五十条环境卫生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
答: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对开展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优惠政策。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水利、...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答: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答: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环境卫生行业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一)县城(城镇)建成区公共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公共区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
答:2.《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十六条 7.《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