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市容管理

作者&投稿:慎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遵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这些标准涵盖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对于风景名胜区的容貌标准,如有国家特别规定,则从其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保持整洁。相关单位应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其外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的空调、遮阳篷等设施应符合设置规范,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具体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未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经批准临时设置的宣传物品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不得在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有关工具,并可以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门面招牌应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票等丧葬用品;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当街冲洗石料;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信鸽,应符合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大件垃圾等特殊废弃物应按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公示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和方式清运建筑垃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公共厕所粪便应排入贮(化)粪池或污水处理系统。未接入贮(化)粪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应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贮(化)粪池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定期疏通,防止粪便外溢。
临街工地应设置硬质材料或围墙遮挡。停工工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和平整场地。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
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应按行业标准配置必要设施,防止污水流溢。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流溢或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相关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水上航行的,应防止货物或垃圾、粪便污染水域。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防止污染水域。
垃圾产生者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费用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废弃物处理应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社会化。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作业服务规范,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应按规定时间进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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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20...
答:“共享单车用户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原第二十七条顺延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随地吐痰、呕吐...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新建城区以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的通知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22
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

环卫方面的法律法规
答: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

武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行政规章:·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道路桥梁融雪防冻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