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秦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首府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新建城区以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城建、环保、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七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处理。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区排污的;
(三)铁路沿线两侧建搭房屋、棚亭(围墙)、围垦、设置牌匾、收购点和倾倒垃圾的;
(四)占用建筑物退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的;
(五)其他妨碍市容市貌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设置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修、更新,保护其整洁完好。
户外悬挂的国旗,应当符合国旗悬挂规定,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升挂。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拒不更新的强制拆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电杆、树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各种广告、宣传品。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随意散发广告和传单。
违反本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第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路灯杆、树木、居民住宅、商业楼、公用空间、橱窗内等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名片。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设施的科学含量和使用效率,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根据《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专用车辆、专用设备、专用道路以及城市环境卫生基层机构的工作场所。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主管部门。

  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本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市属各区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卫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报请市环卫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环境和整洁卫生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科学研究和引进、使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建设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规划部门、市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依照专业规划组织实施建设。

  环境卫生设施的发展和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区两级政府要根据呼和浩特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逐年增加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做到专款专用。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可采取贷款、引资、受益者集资和其它方式筹措。编制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得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或者改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报请市环卫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集贸市场、旅游名胜区、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业饮食场所以及多层建筑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已经投入使用而未按照规定建设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补建、补设。第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科研单位和其它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特种垃圾密闭储存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处理设施,负责对全市特种垃圾集中处理。第十二条 开通或者拓宽街道时,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地点。建设单位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和设置相应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其它人流密集地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第十三条 车辆进城点应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以保证车辆的清洁。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由市环卫管理部门参与审核,竣工后市环卫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环卫设施竣工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资料书面报告市环卫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各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支持辖区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和管理单位内部的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及其配套设施,管理单位在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改造。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房单位应自行设置生活废弃物和粪便收集容器。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经营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环卫设施要保持干净、整洁。第十八条 因建设或者其它原因必须拆除或者改变环卫设施和环境卫生用地用途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报请市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取消已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标准易地建设或者设置;确实无法易地建设和设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按照现行价格支付建设费用,交由市环卫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建设和设置。

广告牌可以做到一楼店铺二楼外墙吗
答:广告牌通常不可以做到二楼外墙。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广告牌通常可以做到二楼外墙吗?
答:广告牌通常不可以做到二楼外墙。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广告牌可以做到二楼外墙吗?
答:广告牌通常不可以做到二楼外墙。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广告牌能挂在二楼外墙吗?
答:广告牌通常不可以做到二楼外墙。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答: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广告牌可以设计到二楼外墙吗?
答:广告牌通常不可以做到二楼外墙。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市容...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管理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松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区域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