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作者&投稿:宦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八)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责任划分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八)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繁荣、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区的城市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分区管理;不设区的城市,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城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城市实际,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有关证件。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新产品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十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内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的风貌特色。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市政公用、邮电、通讯和交通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二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大、中城市的干道和繁华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与街道的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在户外进行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其它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第十四条 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或者摆设摊点的,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包括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漏撒。第十六条 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临街工程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档;工程停工时,应当及时整理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场地的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七条 城市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树木,禁止涂写、刻画。
  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必须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应当依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设市的城市。县城、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

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市容和环境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1)_百度知...
答:1、将《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2、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承德市养犬管理规定
答: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制定了《承德市严格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承德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

邯郸市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建设文明城市,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

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及市政府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区)所辖行政...

墓地销售人员在居家住宅乱塞殡葬广告触犯什么法律?
答: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影响公共设施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 损害市容市貌。是否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十七条 是否违反《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第三十条 是否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 第十七条...

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最新)
答: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主城区公共泊位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等...

平桥区执法大队提供宿吗
答:大部分有职工宿舍,可去申请。大城县综合执法大队宣传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国家和省市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城市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影响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