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督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要的经费。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东湖风景区管理部门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其中,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责任人为建设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为市场开办单位;
  (四)机场、车站、码头、桥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岸线,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或者管理单位;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确定。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权对责任区内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促使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应有的水平,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水域(以下称水域)。
  涉及水、船舶和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可委托所属水上管理机构承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东湖风景区范围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域内的单位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做好下列工作:
  (一)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
  (三)保持整洁,随时清除垃圾、废弃物和漂浮物;
  (四)按规定缴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置服务费;
  (五)劝阻或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水域内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客运站和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行业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的整洁。第六条 水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水域抛撒、倾倒渣土、粪便等废弃物和污物;
  (二)不在施工现场之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和建筑材料;
  (三)运输粉状、流体、轻飘货物和装运渣土、黄砂、石料、垃圾等,不漏洒、飞扬。第七条 在水域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已经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或拆除。第八条 在水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品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水域的船舶、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容貌整洁;
  (二)将船舶上的垃圾、粪便委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港监机构共同确认并办理注册登记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有偿清运处置;
  (三)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在委托清运处置垃圾、粪便之前,先请卫生检疫机构进行卫生处理;
  (四)及时冲洗带泥车辆,防止污染路面。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区或码头的建设单位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卫设施。
  水域内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必须配备专人对公共厕所进行管理和保洁。水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厕所,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水域内各类市容环节设施损坏,产权单位应及时维修,确保有效使用。第十一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委托单位的监督,做好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工作,确保日产日清、密闭运输。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置服务费的单位,可按应缴纳费用总额每日加收10%的滞纳金。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按法定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项、第五条、第六条(一)项、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由有关部门处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不再处罚。第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 楼宇之间或者楼顶设置架空管线、无线电基站、塔(杆)的, 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晾晒、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摘要】
武汉市环境卫生市容管理条例里面有关于乱签乱挂、便民晾晒相关条例?分别是第几条条例?在线等回复【提问】
您好,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 楼宇之间或者楼顶设置架空管线、无线电基站、塔(杆)的, 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晾晒、 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回答】
您好,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回答】

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方便市民使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答: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立法依据。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实施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1修订)
答: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

武汉市商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1995)
答: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临街的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临街的建筑工地的...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7)
答: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13)
答: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第三...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