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3修正)

作者&投稿:咎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明、云岩、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第十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明、云岩、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第十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和工业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贯彻社会监督的原则。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树立讲卫生光荣、尊重清洁工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阻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交纳卫生费的义务。第七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扫、清运、处理垃圾、粪便或其他废弃物时,实行有偿服务,使用全市统一的环境卫生费收据。环境卫生费必须用于环境卫生事业。第二章 保障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规定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
  (二)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向积沙井内倾倒粪便;
  (三)不准乱倒垃圾、污水,乱丢动物尸体;
  (四)不准在市中心区堆放或凉晒腐料、腥臭物品;
  (五)不准烟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
  (六)不准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
  (七)不准在临街阳台护拦以上、窗外、室外和街道两侧堆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八)不准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
  (九)不准在医院病房、影剧院、会场、礼堂、体育馆、舞厅、候车室、候机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十)屠宰及其他作业,不得妨碍市容、污染环境。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材料、机具、设施放置整齐。建筑工地应围场作业。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应及时清除,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竣工必须做到场地干净、平整。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处置计划。建筑废料、生产垃圾、锅炉废渣,以及商业、饮食服务业产生的经营性垃圾和居民户产生的建筑废料,应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单位或个人无力清运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运和处置,并按规定交纳运输和处置费用。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倒入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台、垃圾斗内或其他指定的垃圾点。第十二条 各类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运载物品不得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不得丢向车外。垃圾、粪便运输车辆必须覆盖严密,不得沿途抛撒,并须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行驶。
  经允许在城镇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洒漏在地的粪便、饲料,车主必须及时清扫干净。第十三条 市中心区内、郊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工业区禁止养犬。饲养警犬及科研用犬,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实施检疫、免疫。
  市中心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第十四条 一切售货、饮食摊点,必须保持摊位整洁、周围卫生,并自备器具回收废弃物。
  严禁以明火炉灶在街上经营。中华路不准占道经营;其余主干道未经批准不得摆摊设点。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分工第十五条 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做好本居住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境卫生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保洁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健全清扫制度,明确责任,保持经常性清洁卫生。第十六条 市、区公安、卫生、环保、规划、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爱委会办公室等部门,应按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均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礼貌待人、不徇私情。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严肃处理。

扬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市、...

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本...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县城、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四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和县级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市建成区是指涧西...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
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5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的城区。第三条 青岛...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8修改)
答: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正)
答: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建筑景观、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容貌方面的管理。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