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第二次修正)

作者&投稿:诺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维护正常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

  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于十日内作出答复。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经核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具体制定。第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暂扣的物品和工具依法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建的违法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区域内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三)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第二章 辖区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保辖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广告;

  (二)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确保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区、镇、街道办事处按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按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使用范围划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停放。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上使用人力运货车和改装机械动力车。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损坏人行道、沟盖的,驾驶员或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收缴,并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

...关于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_百度...
答: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答: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

城市环境卫生归哪个部门管理
答: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

占道经营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答: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有人故意在家门口小便报警管用吗
答:1. 报警效果:报警可能会起到一定作用,但警方并不直接负责处罚此类行为。2.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列出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其中包括随地吐痰、便溺等,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3. 行政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环保二十一条禁令是什么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