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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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第十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通知责任人。
  同一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或者相关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拉线、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清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渣土,无杂草,无蚊蝇滋生;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应当及时清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不听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第十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路、铁路、桥梁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及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景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通知责任人。
  同一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或者相关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拉线、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清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渣土,无杂草,无蚊蝇滋生;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应当及时清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不听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以及工矿区、风景名胜区、飞机场等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对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使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城市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环境卫生监测和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应当重视并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维护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批评、制止、检举的权利。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三)门前卫生责任区以外的人行道、一般道路、背街小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城市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及摊点、早市夜市,由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五)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街心花园、花坛、绿化带,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坚持一日两扫和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人流高峰时间。
  对城市主干道、广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降尘。第十三条 禁止向花坛、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内扫入、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禁止在垃圾容器内扒捡垃圾。第十四条 遇有降雪,沿街单位和居民户应按划分的区段及时清除积雪。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及时清除主要交通路口和人行天桥等重点地段的积雪。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第十六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载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经许可进入城区的畜力车,应当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遗撒的粪便和草料,车主必须立即清除。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
  (四)冲洗车辆。第三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第十八条 混合居住区的居民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倾倒,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单位及其生活区的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清运。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废弃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清运。施工期间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应加强管理,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将现场及时清理干净。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许可证时,应按省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垃圾清运保证金。施工结束后,经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垃圾清运保证金全额退还。

什么是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答: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等五部单行条例的...
答:(七)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对过错方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四、对《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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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内容涵盖了城市管理的多个方面,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绿化美化等。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同时,条例还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三、条例的实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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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在管理;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2.关于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长效模式的实施意见》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3.《...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和勘测、建设用地和建筑、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建监察、城建专项资金管理等内容。第四条城市建设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积极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楚雄市养犬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楚雄州养犬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市内的机关、团体、...

大理州宾川县城建局在中心街人行道上按广告牌合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管理条例
答:法律、行政法规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怒江美丽公路是指G219公路从贡山县丙中洛镇滇藏交界处至泸水市小沙坝服务区路段。本条例所称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是指沿怒江美丽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环境。怒江美丽公路路域环境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答: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六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七章园林绿地管理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保证城市建设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市、镇及...

哪个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释?谢谢
答: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2532893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