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7)

作者&投稿:祁炒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内;
  (四)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在住宅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六)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不含三环线)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
  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第八条 建筑物顶部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如建筑物外墙上不具备设置条件,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90米或者层数不超过30层的,可以在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户外广告设施,作为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志。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置技术规范。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
  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发展大道、汉阳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环线、机场高速、绕城高速和长江汉江武汉段核心景观区域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他城市道路、公路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容环卫局拟订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武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和市郊各区县建制镇内用文字、绘画、图像和其他表达方式,以建筑物、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为载体,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应按各自权限,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市政、园林、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市容环卫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做到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设置位置适当,与周围环境协调,并经常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持户外广告载体租赁协议书、广告设计式样和相应比例的公益广告设计式样等资料,按下列规定申请审批:
  (一)在交通工具、跨区主干道、大型交通窗口地段(名单附后)以及长江、汉江桥梁和引桥等部位设置户外广告的,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请审批;
  (二)在其他部位设置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批并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全市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市市容环卫部门有否决权。
  设置户外广告,应先至市容环卫部门签具意见,再到工商、市政、规划、公安、园林、供电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在重点路段、部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市容环卫部门组织规划、公安、市政、园林、供电等部门,实行公开招标。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容环卫部门交纳管理费。第八条 户外广告载体租赁费用,不得超过经营该户外广告收入的15%。第九条 户外广告载体所有者应对在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积极配合支持,并服从统一安排。
  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按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由设置者负责做好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损腐蚀的,应及时修复;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更换或拆除。第十一条 禁止在户外涂写、张贴未经批准的广告。
  除重大节日和举行重大庆典活动,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禁止在户外悬挂条幅广告。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发现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损腐蚀,应即责令设置者限期修饰或拆除。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武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对《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项。二、对《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53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三、对《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四、对《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3号令)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五、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9号令)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其他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对《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98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对《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06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改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代为改造,代为改造的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八、对《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18号令)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第五款“水上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质监、公安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修改为“水上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调试、负荷试验,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水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水上游乐设施是否具备出厂合格证明,运营单位进行调试、负荷试验等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水上游乐设施,由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九、对《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20号令)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修改为“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十、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娱乐场所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8〕2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坚决关停严重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中的“关停”修改为“依法处理”。同时,删除该条中的“实行‘一次性死亡法’,坚决予以关停处理”等内容。十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武政规〔2011〕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修改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修改后,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一并作相应调整。

抚州市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

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联系方式、地址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安全有序、节能环保、品质提升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答: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施的外部空间或者户外的...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第四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一)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潮安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以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答: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

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性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利用道路、桥梁、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发布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招牌、实物模型、布幅、汽球、彩旗...

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答: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提供有关的广告证明。广告证明禁止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必须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

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答: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利用自身场地设置、张贴自己生产或经营商品的户外广告,必须报请市或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临时性广告许可证》后方能设置,并应按时限拆除,交回许可证。如需继续设置的,应重新申报核准。设置落地户外广告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 下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