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作者&投稿:离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格式条款未尽告知义务如何处理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实践中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可注意如下三点:
      (一)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二)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1、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三)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如目前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一使用的房屋预售契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这种合同严格来说只反映了政府的意志,没有具体反映某一发展商和某一业主的意志,政府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发展商只是一方当事人,不是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因此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这种合同文本一般由政府向发展商出售,由发展商向业主出示、按要求填写,但发展商使用该合同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非自己自愿,而且发展商和业主的利益一般在合同中得到了较好的平衡,因此,也不能对发展商施以特别的限制,尤其是不能在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发展商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法的规定也说明了不是当事人拟定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当然,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拟定,交由政府审核或备案,不改变其格式条款的性质;合同条款由有关行业公会或上级公司拟定的,符合格式条款构成要件的,仍属于格式条款。
三、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示范文本上,套印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这一现象通常表现在使用频率很高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空格或空行内,本该由双方协商后填写有关内容,而开发商或中介机构却已经印上有关内容,剥夺了买受人的选择权。
      在店堂告示上,规定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他人权利的条款。一些商店、宾馆、休闲娱乐场所的告示牌标有“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请交总台保管,否则后果自负”等内容,以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本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些酒店、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告示已经构成要约,却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才有解释权。
      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也有诸多的不平等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地、诉讼(或仲裁)地统一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所在地;违约金的计算上加重对方责任;在质量条款上,作为合同提供方的出卖人不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期,给予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不合理,买受人无权选择质量检验机构;在解除(变更)合同的条件中,限制对方的权利;有的格式合同规定,对方违约后,已交的保证金不能收回;有的格式合同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通知相对人的时限不是及时而是若干天内;在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中介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权利过多、义务太少,且大部分的免责条款没有采用醒目方式标明,不足以引起相对人的注意。
      广告中的损害相对人权利的条款。有的广告是商品销售的要约,有的广告是商铺招租的要约,还有的广告是推销服务、招揽工程项目的要约,均属于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在这些广告的不显眼处经常有一行小字——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这是典型的排除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格式条款未尽告知义务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实践中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法律分析: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分析: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答:(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答:”该条的规定为格式合同的订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对提示和说明的范围、方式、程度,特别是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答: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对方无法知晓或明确该条款具体内容的,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亦无需对该条款效力进行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答: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扒芦态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格式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答: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醒说明义务的,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四)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答:从法条描述可以看出,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主动履行提示义务。如上所述,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者可能对格式条款已经反复打磨N次了,但对方可能在签合同前并没有充裕的时间去考虑合同条款,这样对对方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所以基于公平原则,法律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民法典》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1. 提供格式条款...

保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对合同有何影响
答:保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对合同有何影响 法律分析: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条款如果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是格式条款,若该条款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投保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是怎样的
答:法律分析: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

格式条款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答: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