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里包括保险法吗?

作者&投稿:能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及违反义务
法律后果的新规定: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条的规定为格式合同的订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对提示和说明的范围、方式、程度,特别是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条规定调整了条文顺序,在开宗明义地对格式条款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属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明确了未尽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强化了提示和说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即要使对方不仅注意条款的存在,还要理解条款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对方的知情权。《民法典》在“注意”的标准之外增加了“理解”的标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违反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格式条款,或者导致对方没有理解该格式条款,对方均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可以主张该条款未被订入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细则还请登陆网站查看。




民法典中关于保险单诈骗的解释?~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目前民法典还没有实施,需要等到明年实施,故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

有,先介绍下民法典


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 2015 年开始编写,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的,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民法典其实就是九部法律的合集,这九部法律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在《民法典》生效之日起,上述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民法典》本质上是对现有法律的一次梳理,而不是新增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民法典里与保险相关的

其实保险用来保护投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有两个重要的制度,就是保险利益制度和受益人制度,在开始说民法典继承债务法条之前,我们先来浅谈一下这两个制度

保险利益制度: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具有保险利益;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有积极利益关系的人,也具有一定保险利益。
受益人制度: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的指定应当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很多人说这一条体现了保险的避债避税的功能,其实也不尽然,保险也不是法外之地,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受益权大于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来偿还债务,这一点在法律中是被肯定的。
所以在实际的应用当中,保险产品由于其保险利益和受益人制度经常被用于个人与家庭、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保全,只要我们弄明白了这两个制度,很多看起来很复杂的案例就可以迎刃而解,具体的案例就不在这里展示了,咱们接着说民法典跟继承与债务相关的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把以上两个法条结合在一起看,在某种特殊的案例里其实二者是有争议的。案例:张三与其父母共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张三生前为自己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其母亲,并且张三未婚且为独生子女。这个案例如果用民法典1121条没有继承人的先去世,推定张三先去世,然后受益人其母去世,保险金作为受益人(其母)的遗产发生继承,由其母方的兄弟姐妹100%继承;如果用保险法42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推定其母先去世,然后被保险人张三去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张三未婚,由其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各继承50%。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首先适用于保险法,发生遗产继承的部分再适用于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什么意思呢?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按之前的继承法解释,如果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正常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归国家所有;现在的新民法典扩大了继承范围,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条新增规定为法院裁判和规范当事人的遗嘱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可以说是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一大亮点了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自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配给继承人、偿还给债权人之前,尤其是遗产的分割存有争议的情形下,遗产的管理处于一个真空状态。所以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填补真空期间遗产无人管理的漏洞,具体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在国内还没有明确起来,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香港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兴趣的伙伴可以去查阅相关资料。

内地人跨境购买保险,在投保人去世,申请投保人变更,香港保险在变更投保人的时候是不认可内地开具的死亡证明(并非理赔时不认可),保险公司会要求要求孩子的监护人出示遗产管理书,这里要求出具的遗产管理书其实也是源于香港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一个法制严谨的表现。但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我建议大家还是要指定一个第二投保人,这样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这一条其实是在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例如,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了增额终身寿险,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欠下巨额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偿债申请呢?答案是不可以,债权人是没有对债务人的人寿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但是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取得胜诉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投保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强制执行,即强制退保还债。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释
答: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保险法88条规定
答:第八十八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谁不得解除合同
答: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以下三点:(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二)保险人同意承保。(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

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答: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

关于保险条例的一些知识条款。
答:1. 保险责任与范围:这部分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和提供保障的范围。例如,在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条例会详细列出被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身故或伤残赔偿金,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2. 免责条款:这是保险条例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规定
答: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的重 ...
答: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
答:第八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事项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一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计算,也可按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