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对合同有何影响 因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导致附加险合同号失效,我...

作者&投稿:木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保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对合同有何影响

法律分析:

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条款如果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是格式条款,若该条款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投保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没有尽到明确解释说明义务的是~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其实质也是就说明内容对投保人的一种“告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要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两方面进行把握。在目前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告知、说明义务的争执和纠纷日益增加。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违反以上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得过于简单,投保人常常提出保险公司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保险人因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而被判决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从法律层面上看,为了正确把握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精髓,应当对“明确说明”义务的理论依据、立法目的有一个正确的把握。所谓说明,应是内容中有不清楚之处方需要说明,语言文字特点决定了很多时候一些语言是不言自明的,此种情形下,若要对这些本已“不言自明”的内容再进一步说明。可能并不可行,也不免有画蛇添足之嫌。因此,保险法中所要求的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实是要求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明确说明,如此,也可促进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采用更加浅显易懂的词语进行表述,使保险条款通俗化。从事实层面上,应当结合相关事实,对保险人的“明确告知义务”进行客观公正地判别。笔者认为,适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明确注意义务。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问题。虽然,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显得相当笼统,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更多具体、可操作、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在保险告知义务纠纷的审判实务中,只要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充分把握告知义务的内在含义,便能公正、客观地作出司法裁决,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在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之前,保险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履行说明义务,一是保险公司用单独的告知函,将保险人及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告知投保人,并请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二是在投保单中印制投保人确认条款,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是否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说明,以及对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进行明确的情况表达意见。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均采用第二种方式,而在审判实务中,首先审查保险人的确认条款是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其标准是,第一,免责条款提示字体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第二,提示在保单的显要位置;第三,提示记载免责条款内容的具体条款,且作出了记录;第四,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内容加黑印制。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进行了签字或盖章,投保人如无相反证据,一般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第二,免责条款的说明是否被公众所认知。保险的免责条款是否被一般人所能认识和理解,是处理案件当中如何把握界限的关键。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界定,应当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认知能力、范围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没有必要做过多说明,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的专门术语,通常人不易理解的,则保险人不仅应履行提示阅读义务,还应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第三,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或者多次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是否有变化。同一投保人再次或者多次与保险人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连续签订的合同条款有无变化,一般保险人应尽到提示阅读,就可界定为保险人尽到了告知义务。二是对前后保险合同条款有变化,尤其是后保险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变化的,保险人应履行的说明义务。也就是说,还是属于新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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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看到这么多字就已经PASS过去了,不过我还是看了三遍。“转投保”一般意为去别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不在以前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你的意思应该是续保或者换个险种了(寿险不是太懂,不知道是不是这么叫)。你描述的问题是“每年都在缴费,保险公司却说你某年续保时没保附加险”?其实很简单,去保险公司查,打一份保险单抄件,上面很详细。保险公司是没有通知你快来续保的义务的。你换了号码,会导致保险公司失去联系你的途径。去银行或者邮局,打份交钱的记录,对照看看,如果确实是你一直交钱,保险公司也一直按照保单上的保费收钱,那肯定是对方责任。可以起诉的。

请教有关保险合同条文的意思
答:而未生效的合同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可见,认为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是欠妥当的。(2)当事人就保险合同附延缓期限或停止条件的,保险合同暂缓生效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意谓双方当事人可约定某一日为合同生效的始日,在该...

保险法对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之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答:应该是保险人的知情权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但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对免责条款需要明确说明。一、关于保险法之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答:最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这意味着在发生争议时,如果投保人能够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这些义务,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定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假设一份汽车保险合同中有一个免责条款,规定如果车辆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同意...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答: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及时受理报案和尽快查勘,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未进行查勘或给出处理意见,造成损失难以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为准;及时核赔义务;对在承保中获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秘密、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我儿子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对方酒驾追尾致死,对方负全责,厂方买了团体意外...
答:对于其他免责条款,则规定保险公司负担“明确说明义务”。所谓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答: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序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有所助益。 [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

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甲保险公司就其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未...

保险单想要解除合同是不是把钱全部交齐然后写解除合同申请书解除合同...
答:这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1、故意不告知。《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答:其次,对于格式条款相对方的救济措施,新增“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合同及相关法规解释,对于没有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格式条款。该条弊端在于,撤销权的行使不仅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请求行使时间亦受到除斥期间限制。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