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四大风险要警惕 “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四大风险要警惕

作者&投稿:潜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16年被称为楼市的“改善年”,二孩放开、房贷降息、“二套变首套”等一系列政策,促使改善型需求集中释放。进入2017年,在青岛主城区土地愈加“稀罕”的形势下,年初亮相的主城区新楼盘也大都是“改善”当道,且大有“高端化”的趋势。而在二孩换房需求持续增长、青岛购房政策相对宽松的大背景下,业内预计,未来较长时间内改善性住房需求仍然将是市场主流。

刚刚过去的一年,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重新加入限购队伍,“借名买房”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了起来。究其原因,无非是购房资格、贷款条件、户籍限制、购房政策等等。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借名买房”就是违法的。

那么,借名买房到底受法律保护吗?会有哪些风险?又要注意些什么呢?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熟人或者亲人之间。

为什么大家要借名买房?

原因可能有三种情况:

第一、为规避法律政策,如:为规避国家房贷、税收、登记等相关法规政策;

第二、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

第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那么借名买房到底受法律保护吗?

借名购房使得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适格的处分人。

登记权利人如果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会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会仅因其非事实权利人,无权处分而判定该物权变动无效。

因此,借名购房如果发生纠纷,通常会陷入这样的境地: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双方借名购房的约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对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产生的信赖利益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不明白,我们有案例:

去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为投资进行代持房产进而引发的涉案上千万元代持房产纠纷案。

深圳市民王鸿和王娟为相识多年的邻居,看中了房价仍会大幅上涨的势头,王娟和王鸿便商量着共同买房。2013年7月,王鸿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招商地产伍兹公寓3栋24B房产,总价款为12725732元。

2013年8月,两人签署《协议书》,约定王鸿出借资金200万元给王娟交付招商地产伍兹公寓3栋24B首期楼款,以王鸿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蛇口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798万元。

该协议还约定,涉案房产实际产权人由王娟独享;王娟承担交通银行供楼贷款、契税等相关房产费用,王鸿收取150万元固定收益;如果该房产发生转卖行为,王娟应及时一次性支付王鸿全部收益;如果该房产没有发生转卖行为,王娟需要在2014年7月支付给王鸿收益50万元,2015年7月结清余款100万元等。同时,双方共同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房产为王娟所有,因房屋限购原因由王鸿代王娟登记所有权,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王娟独立享有和承担。

涉案房产于2013年9月登记至王鸿名下,并于2014年1月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广东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涉案房产463万首期款中,王鸿实际出资共约305万元,剩余的由王娟支付。

去年4月,双方对部分其他的相关债务债权进行结算后,确认王娟尚欠王鸿本金170万元。此后,王鸿多次向王娟催要涉案房产的本金和收益,王娟则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王鸿既没有收取购买涉案房产的任何收益,反而连本金也未拿回。无奈之下,王鸿将涉案房产在中介放卖。

王娟得知后,于今年3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王鸿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结果:

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借名买房协议。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已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对于被告主张的其支付了涉案房产的首期款等抗辩理由,系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南山区法院判定,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代为赎楼并注销涉案房产的*押登记,被告于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虽然王鸿不服准备再次上诉,但是不得不说法律是保护借名买房的。

接下来我们具体说说借名买房的风险问题。

其实像刚才案例中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借名买房一般出资人和登记人是分开的,出资人出资,表示是自己买房,而登记人只负责借名。相对来说,两者都有一定的风险,刚才的案例则是由于债务关系,将双方的风险都嫁接到了登记人一人名下。

风险一:登记人反悔

如果出资人在借名购房后,遇到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风险二:出资人不符合购房条件

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风险三:“善意相对方”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上面的案例所说,法律可能会保护借名买房出资人,原因是他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相对方”,但是同样,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

更进一步说,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四:出资人不还房贷

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

还有更糟糕的情况,如果登记权利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其他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

总之,借名买房风险多,建议大家不要轻易尝试。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四大风险要警惕~

刚刚过去的一年,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重新加入限购队伍,“借名买房”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了起来。究其原因,无非是购房资格、贷款条件、户籍限制、购房政策等等。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借名买房”就是违法的。
那么,借名买房到底受法律保护吗?会有哪些风险?又要注意些什么呢?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熟人或者亲人之间。
为什么大家要借名买房?
原因可能有三种情况:
第一、为规避法律政策,如:为规避国家房贷、税收、登记等相关法规政策;
第二、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
第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那么借名买房到底受法律保护吗?
借名购房使得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适格的处分人。
登记权利人如果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会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会仅因其非事实权利人,无权处分而判定该物权变动无效。
因此,借名购房如果发生纠纷,通常会陷入这样的境地: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双方借名购房的约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对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产生的信赖利益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不明白,我们有案例:
去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为投资进行代持房产进而引发的涉案上千万元代持房产纠纷案。
深圳市民王鸿和王娟为相识多年的邻居,看中了房价仍会大幅上涨的势头,王娟和王鸿便商量着共同买房。2013年7月,王鸿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招商地产伍兹公寓3栋24B房产,总价款为12725732元。
2013年8月,两人签署《协议书》,约定王鸿出借资金200万元给王娟交付招商地产伍兹公寓3栋24B首期楼款,以王鸿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蛇口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798万元。
该协议还约定,涉案房产实际产权人由王娟独享;王娟承担交通银行供楼贷款、契税等相关房产费用,王鸿收取150万元固定收益;如果该房产发生转卖行为,王娟应及时一次性支付王鸿全部收益;如果该房产没有发生转卖行为,王娟需要在2014年7月支付给王鸿收益50万元,2015年7月结清余款100万元等。同时,双方共同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房产为王娟所有,因房屋限购原因由王鸿代王娟登记所有权,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王娟独立享有和承担。
涉案房产于2013年9月登记至王鸿名下,并于2014年1月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广东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涉案房产463万首期款中,王鸿实际出资共约305万元,剩余的由王娟支付。
去年4月,双方对部分其他的相关债务债权进行结算后,确认王娟尚欠王鸿本金170万元。此后,王鸿多次向王娟催要涉案房产的本金和收益,王娟则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王鸿既没有收取购买涉案房产的任何收益,反而连本金也未拿回。无奈之下,王鸿将涉案房产在中介放卖。
王娟得知后,于今年3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王鸿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结果:
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借名买房协议。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已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对于被告主张的其支付了涉案房产的首期款等抗辩理由,系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南山区法院判定,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代为赎楼并注销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被告于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虽然王鸿不服准备再次上诉,但是不得不说法律是保护借名买房的。
接下来我们具体说说借名买房的风险问题。
其实像刚才案例中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借名买房一般出资人和登记人是分开的,出资人出资,表示是自己买房,而登记人只负责借名。相对来说,两者都有一定的风险,刚才的案例则是由于债务关系,将双方的风险都嫁接到了登记人一人名下。
风险一:登记人反悔
如果出资人在借名购房后,遇到登记权利人反悔,即使当事人留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为其自身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有甚者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出资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
风险二:出资人不符合购房条件
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风险三:“善意相对方”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上面的案例所说,法律可能会保护借名买房出资人,原因是他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相对方”,但是同样,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他项权利,才能获得他项权利人的认可。
更进一步说,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房屋,交易相对方为善意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不可能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四:出资人不还房贷
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
还有更糟糕的情况,如果登记权利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其他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
总之,借名买房风险多,建议大家不要轻易尝试。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买新房,就上搜狐焦点网

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借名买房”就是违法的。那么,借名买房到底受法律保护吗?有哪些风险?又要注意些什么呢?
刚刚过去的一年,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重新加入限购队伍,“借名买房”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了起来。究其原因,无非是购房资格、贷款条件、户籍限制、购房政策等等。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借名买房”就是违法的。
那么,借名买房到底受法律保护吗?会有哪些风险?又要注意些什么呢?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熟人或者亲人之间。
为什么大家要借名买房?
原因可能有三种情况:
第一、为规避法律政策,如:为规避国家房贷、税收、登记等相关法规政策;
第二、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
第三、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那么借名买房到底受法律保护吗?
借名购房使得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适格的处分人。
登记权利人如果擅自处分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会偏重保障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会仅因其非事实权利人,无权处分而判定该物权变动无效。
因此,借名购房如果发生纠纷,通常会陷入这样的境地: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意思自治的合意,即双方借名购房的约定,但法律更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对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力产生的信赖利益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不明白,我们有案例:
去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为投资进行代持房产进而引发的涉案上千万元代持房产纠纷案。
深圳市民王鸿和王娟为相识多年的邻居,看中了房价仍会大幅上涨的势头,王娟和王鸿便商量着共同买房。2013年7月,王鸿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招商地产伍兹公寓3栋24B房产,总价款为12725732元。
2013年8月,两人签署《协议书》,约定王鸿出借资金200万元给王娟交付招商地产伍兹公寓3栋24B首期楼款,以王鸿的名义向交通银行蛇口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798万元。
该协议还约定,涉案房产实际产权人由王娟独享;王娟承担交通银行供楼贷款、契税等相关房产费用,王鸿收取150万元固定收益;如果该房产发生转卖行为,王娟应及时一次性支付王鸿全部收益;如果该房产没有发生转卖行为,王娟需要在2014年7月支付给王鸿收益50万元,2015年7月结清余款100万元等。同时,双方共同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房产为王娟所有,因房屋限购原因由王鸿代王娟登记所有权,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王娟独立享有和承担。
涉案房产于2013年9月登记至王鸿名下,并于2014年1月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广东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涉案房产463万首期款中,王鸿实际出资共约305万元,剩余的由王娟支付。
去年4月,双方对部分其他的相关债务债权进行结算后,确认王娟尚欠王鸿本金170万元。此后,王鸿多次向王娟催要涉案房产的本金和收益,王娟则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王鸿既没有收取购买涉案房产的任何收益,反而连本金也未拿回。无奈之下,王鸿将涉案房产在中介放卖。
王娟得知后,于今年3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王鸿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结果:
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借名买房协议。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已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故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对于被告主张的其支付了涉案房产的首期款等抗辩理由,系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南山区法院判定,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代为赎楼并注销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被告于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虽然王鸿不服准备再次上诉,但是不得不说法律是保护借名买房的。
接下来我们具体说说借名买房的风险问题。
其实像刚才案例中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借名买房一般出资人和登记人是分开的,出资人出资,表示是自己买房,而登记人只负责借名。相对来说,两者都有一定的风险,刚才的案例则是由于债务关系,将双方的风险都嫁接到了登记人一人名下。
风险一:登记人反悔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四大风险要警惕
答:如上面的案例所说,法律可能会保护借名买房出资人,原因是他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相对方”,但是同样,如果登记权利人擅自在该房屋上设定他权利如抵押权等,在他项权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资人如果要求确认权属,通常需要涤除...

限购政策下行险招?借名买房四大风险提前知
答:风险二、所有权不受保护 有些出资人不具备购买某些特殊性质房产的资格,因此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的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风险三、房子被登记人出售 无法追回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

什么是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
答:3、存在着无法履行的风险。即便借名买房协议能够被证据证明成立且有效,在借名人重新拿回房产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如房屋已被抵押或查封,导致无法过户的障碍。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答:法律主观: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一)借名购房政策房。实践中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举报等风险。即便买了,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也非常多。而且名义产权人与出资...

借名购房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具体到借名买房合同中来,如果借名买房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实际出资人不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购房标准,则借名购房合同无效。比如,不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购房者,借用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借名买房协议法律上是否有效借名买房有什么风险借名买房如何打赢...
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二、借名买房有什么风险1、借名产权人可能会反悔借名产权人反悔的话,而出资人又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等,...

借名买房受法律保护吗
答:借名买房属于合同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情况:一、如果签署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的,则借名买房有效,受法律保护。二、如果借名人恶意规避法律、政策或者通过借名买房逃避债务的,则借名买房无效...

借名买房风险多 一不小心让你血本无归!
答:当事人基于对财产权属公示的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借名购房,出资人并不是登记的权利人,即使其事实上对该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法律上适格的处分人。登记权利人如果擅自...

借名买房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答:如果因借名买房出现纠纷,最好请专业的房产帮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合同如符合《民法典》第143条之规定,一般是有效的。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和支付购房...

借名买房协议属于有效合同吗?借名买房的风险有哪些?
答:2、借名买房无效合同 假如借名选购经济实用房等特殊保障房,买卖协议将很有可能视作失效,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3、银行贷款合同提早消除 假如金融机构查清具体购房者与借款人并不是同一个人,也可能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