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项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利用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企业(简称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指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开发建设,并按规定进行出售、出租、抵押房地产等经营活动。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开发经营房地产,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工作,按照《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 企业设立第六条 设立开发企业,须有明确的开发目标和开发建设项目,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第七条 设立开发企业,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洽谈、统一审批。
  设立开发企业,由外方投资者或拟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向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和有关证件、资料,经领导小组组织审定后领取批准证书,并缴纳五十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第八条 设立开发企业,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三十日内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发生变更或合并、歇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开发企业设立后,注册资本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位或经工商管理部门通知仍不按期到位的,视为自动解散,开发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设立开发企业,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财政、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并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按期缴纳税金和有关费用。 
  涉及开发经营的各项保险事宜,应在本市保险机构投保;涉及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三章 开发建设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开发企业,须依照《大连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可在下列区域或就下列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小区;
  (三)城市金融、商业、贸易、住宅小区和旅游开发区;
  (四)城市旧区改造和包片包段拆迁改建项目;
  (五)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六)其他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投资开发建设。未投资开发建设或未达到出让合同规定条件的,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严格执行开发建设程序和城市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确需采用境外技术规范的,须报市建委审查备案。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由工程质量监督机关组织有关部门统一验收,发给工程竣工合格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可以利用已开发建设的房地产,自办企业和经营公共事业;也可以依照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将已开发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的房地产经营活动,须纳入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房地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合同、协议和办理权属登记、产权变更及收缴税费手续。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的房地产经营活动,涉及预售房屋的,须持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证明和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审核手续,经核准后方可签订预售房屋合同(协议)。
  涉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的,须持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对履行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监督。

房地产开发经营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保证公司销售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交房标准、补充协议)以及其他一切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实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由公司委托营销公司负责签订,或由公司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负责签订。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签约代表填写、销售负责人初审、公司经营部审核、签章编号、归档保管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实行签约培训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由公司安排法律顾问人员对签约代表进行签约前的培训并将培训记录归档。  第二章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经营部应将签约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并将签约流程和培训内容拟订归档。  第七条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证件、资料的准备: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土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预售许可证;  6、预售面积报告书。  (二)主要图纸、资料的准备:  1、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及总平图;  2、签约数据统计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号、建筑层数(应标明地上层数、地下层数)、楼层号、单元号、房号、房屋用途、层高、净高、朝向、阳台数、阳台结构形式(封闭或非封闭)、建筑面积(列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房屋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若为有坡屋顶的项目,应标明坡屋顶的最低米数和最高米数;  3、 销控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号、楼层号、房号、单元号、建筑面积;  4、 交房标准(住宅和非住宅);  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三)银行按揭相关资料及开户银行帐号等情况。  (四)签约所需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签约审核表、签约变更审批表等样本的拟订并归档备查。  第八条 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如有变更或修改的情况,应实行会签制并及时书面告知各部门。  第三章 认购书的签订、审核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前,可以由签约代表与客户签订认购书。  第十条 认购书的签订流程如下:     第十一条 认购书应写明签约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客户的姓名(客户自己亲笔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并附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第十二条 认购书一式二份,客户将认购金存入公司的户头后凭收讫回单换取财务收据和认购书,其余的认购书连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由销售负责人交回公司。  第十三条 认购书由经营部审核后登记归档,并进行信息统计,对未签或作废的认购书进行登记收回。  第十四条 认购书的统计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编号:R(认购书)--XX(项目名称缩写)-00X(序号);  (二) 客户姓名、联系电话;  (三) 房屋用途、建筑面积;  (四) 幢号、楼层号、单元号、房号;  (五) 购买单价、总价;  (六) 付款方式、签订日期。  第十五条 签约代表在与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同时必须收回客户持有的认购书并随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并报送公司。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的签订、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签约代表负责与客户联系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签订流程如下:     第十八条 销售负责人在审查确认签约代表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与样本无误、《签约说明书》要求的材料齐备并在销售签约审核表上签字后,移送经营部审核。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相关材料不齐备的,签约代表必须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内负责补齐。否则,合同不予盖章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签约代表与销售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备案、监章、存档、返还  第二十条 经营部审核合格后,盖章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并报房管机关监章。  第二十一条 房管机关监章完成后,由经营部核实确认款付清后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各一份返给客户,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可在当时返给客户盖章合同及附件一份。其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其他资料应交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编号管理,规则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H(合同)—XX(项目名称缩写)—00X(序号);  补充协议编号:XX(幢号)--XX(单元号)--XX(房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签约代表在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一)不按规定完整填写相关合同条款的;  (二)未填写销售签约审核表的;  (三)未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  第二十四条 签约代表在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错误填写房价款、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幢号、单元号、房号、层高等合同条款信息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签约代表在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买受人一栏中代客户填写姓名的,罚款2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 签约代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不得在合同及附件上添加与合同条款无关的信息,如有变更情况,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填写签约变更申请单,在得到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按变更后的条款执行。否则,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签约代表和销售负责人应如实向客户宣传、解释、说明商品房买卖中的事宜,如有不清楚的地方需向公司内部人员核实、咨询的,应先和内部人员沟通后再向客户作出解释、说明,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负责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责任人应保证录入房管机关备案系统的预售面积数据与预售面积报告书上的数据一致。如果面积数据不一致,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注:1、表中“申请类别”中应当将选择项划“√”,将未选择项划“×”。不允许同时申请变更第1、2项内容。  2、表中变更事项须由涉及的部门签署详细意见,不涉及部门划“/”;报批和流转程序由公司客服人员负责,报批后将复印件抄送经办销售代表。

8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部分区域严格限制新购住房上市交易,降低宅地挂牌交易时的最高溢价率,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通知》要求,凡在大连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新购买住房的严格限制上市交易。新建商品住房需自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对商品住房的限售政策充分说明当前大连严打投资投机炒房的导向。限售政策成为近期很多城市采取的调控政策,也是为了打击短线操作的做法,将促进购房行为的更加理性。大连此次调控,充分说明调控主动性强、及时管控市场新情况,进一步体现下半年全国重点城市政策升级的导向。
在严格住宅用地出让价格管控方面,大连提出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底价,降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住宅用地挂牌交易时的最高溢价率,结合区域和地块实际,采用“限定最高溢价率、达到最高溢价率摇号”“达到最高溢价率后转为竞配建政策性住房面积”等竞价方式,防止高地价推高市场预期。
加大热点区域土地供应,提高竞买保证金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竞配建的政策性住房部分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同时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建成后产权归政府,并加强后续开发建设监管。
严跃进续指,值得关注和学习的是,大连楼市新政中关于“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出让底价,限定最高溢价率”及“竞配建的政策性住房部分不计入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严跃进说,大连在底价确认方面有较好的思考,减少了过去简单以控制溢价率为目标的做法。“管住底价、控制溢价”的操作,会成为各地土地市场的重要体现。竞配建的项目的产权和管理权无偿移交给市政府并且不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这意味着房企无法变相提高房价。
《通知》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住宅用地的竞买保证金及后续购地资金须为竞买人自有资金。对非理性竞地价的企业联合约谈警示,加强后续监管,严厉打击捂地囤地行为,加大力度督促已供应住宅用地开工建设。
大连同时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指导各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均价,把握分期预售许可办理节奏,确保分期预售项目均价保持稳定,严格控制价格涨幅。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大连将落实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要求,加强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监控与管理,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信用贷、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收入认定标准,通过查询工资流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纳税记录等方式,核定借款人的真实收入。通过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促进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的要求,大连表示,将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对未批先售、捂盘惜售、恶意哄抬房价、虚假宣传、信贷资金违规购房、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督促整改落实,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大连同时要求各自媒体、网络平台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对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导向性提前进行评估。各相关部门对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散布房价上涨言论、制造恐慌情绪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
大连现辖2个县级市(瓦房店市、庄河市)、1个县(长海县)和7个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区)。另外,还有金普新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个国家级对外开放先导区,以及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等。
今年以来,大连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连续上涨,特别是5月、6月,大连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分别为1.2%、1%。根据8月16日发布的《2021年7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大连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0.6%,同比涨幅6.1%;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0.4%,同比涨幅6%。

涉外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涉外房产交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涉外房产,是指依法成立核准在本市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屋;本...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

武汉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修正)
答: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以下合称开发经营企业)进行。金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开发经营企业。第四条 省、市...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答: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行规定》等有关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_百度知 ...
答:5、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物安全管理规则(大政发[1986]56号)6、关于事业单位办企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大政发[1986]166号)7、大连港港口管理暂行条例(大政发[1987]12号)8、大连市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
答: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并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预期受让人提供相应的资料。第七条 开发企业可以向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售、出租房地产。但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另外有暂定资质。一级资质标准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

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商在我市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