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作者&投稿:常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 陆昊

2014年9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计2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省科技厅取消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 《国务院第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9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8月2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再次下放19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省政府相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共计19项)
序号职权名称设立依据行使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省公安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职权编码:
  230000-01-0-01582生产、销售和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省环保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4)”子项3销售和使用IV、V类放射源许可证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4)”子项4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49类(其他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环保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属于“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0575)”子项5在未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质部分)的行政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均由市(县)、农垦、森工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且年排放污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号,2015年12月16日修正)
  省水利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1108)”子项 6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初审)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国家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包含农垦、森工总局;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2-1-14687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属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1462)”子项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一类、第二类或者同时生产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8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属于“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1460)”子项9权限内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0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省卫计委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1461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省工商局下放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省级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授权的各市地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编码:
  230000-01-0-186211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开采矿种为各类建筑用石料的大中型采石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26日修正)
  省安监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权限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职权编码:230000-01-0-2488)”子项12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以外的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及其尾矿
  库、开采矿种为各类建筑用石料的大中型采石场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省安监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于“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权编码:230000-01-0-2493)”子项13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陆上石油天然气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属于“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权编码:230000-01-0-2493)”子项14临时征用使用草原(含经营性旅游活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畜牧兽医局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征用使用草原许可(职权编码:230000-01-0-2862)”子项

  注:市辖区的行政权限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15权限内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8〕4号)二、《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
  〔2003〕18号)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2008〕8号)
    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2998

  现市级负责3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将省级权限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下放到市级16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2999

  现市级负责5级以下工程、300
  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将省级负责的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拆除(报废)审批下放到市级17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三、《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300018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号)三、《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职权编码:
  230000-01-0-300119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章程、名称、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及住所变更审批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省金融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不含森工、农垦总局)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3053)”子项

  1、下放的部分子项是:辖区内机构章程、名称、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及住所变更(辖区指下放审批子项的市(地)或省直管县辖区)
  2、保留在省金融办审批的子项是:机构设立;省管机构变更;市管机构的注册资本、股东、业务范围及跨市住所变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三)增加负责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工作职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下放(委托)给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15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3项;将“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委托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实施。 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和各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
答:(一)《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二)《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三)《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四)《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于2020年1月17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省长:王文涛2020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83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答: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黑政发〔2005〕17号】颁布日期:2005-3-4执行日期:2005-3-4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答: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 ...
答:(二十)修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内容。 1.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辖区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2.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19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省长:陆昊2017年8月2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再次下放19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依法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省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王宪魁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21日州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州长 向红琼2016年6月21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经研究,黔南州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1项,下放的行政许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答:业务上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城镇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