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

作者&投稿:游青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商在我市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南昌市城区规划范围内(65平方公里)投资开发房地产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开发地点在南昌市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由各县、区政府和昌北开放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本级权限范围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境外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开发企业、中外合作开发企业和外商独资开发企业。第四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凡准备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须按以下程序先申请成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
  (一)持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成立合同、公司章程报市招商局审批,取得批准证书;
  (二)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取得资质证书;
  (三)在市招商局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六条 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可通过协议、投标、竞买等方式,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下列情况办理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并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代表市政府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签订合同,向外商投资开发企业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还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第七条 开发用地涉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先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归国有后,再提供给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使用。第八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还须向市规划、土地部门分别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按第六、八条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对已开发的房地产,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也可自行经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必须按本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已开发的房地产,向境内销售、出租的,其价格由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计价因素自主决定,并报市土地、房产和物价部门备案;向境外销售、出租的,由外商投资开发企业自主决定。第十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按30%的税率依法缴交,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部门列支返还50%;
  (二)地方所得税予以免征;
  (三)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如将其所得利润用于本市房地产开发再投资,且其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市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
  (四)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按本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市政设施配套费(综合开发费)、人防结建费、道路占用费、商业网点费、地段差价减免55%;白蚁防治费、教育附加费、拆迁代办费(含管理费)减免30%;土地管理费、普通水面开发费等其他费用(土地使用费除外)均减免50%。
  以上各项收费统一由市建委核定,市财政局收取。市财政局对收到的以上各项费用,应每季度结算一次,并逐季转拨给各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期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涵盖或者代替的,以及适用期已过的56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2001年7月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已明令废止的18件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
^^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56件)

1、规章名称南昌市人才开发交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5年5月8日 洪政发[1985]2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2、规章名称关于加强县区建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5年9月16日 洪政发[1985]5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不一致。
3、规章名称关于加强我市建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5年9月22日 洪政发[1985]53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不一致。
4、规章名称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6年1月23日 洪政发[1986]1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200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不一致。
5、规章名称关于改革科技拨款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6年7月16日 洪政发[1986]35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6、规章名称南昌市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6年12月19日 洪政发[1986]64号
说明已被1994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昌市社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代替。
7、规章名称南昌市发展校办工厂、农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7年1月26日 洪政厅[1987]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8、规章名称南昌市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7年3月11日 洪政发[1987]7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9、规章名称南昌市加强设计工作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7年3月16日 洪政发[1987]1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不一致。
10、规章名称南昌市废钢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7年3月17日 洪政厅[1987]2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11、规章名称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7年3月21日 洪政发[1987]10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12、规章名称南昌市环境保护专项贷款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7年4月17日 洪政发[1987]17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13、规章名称关于加强市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7年5月4日 洪政厅[1987]27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一致。
14、规章名称南昌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7年6月25日 洪政发[1987]4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
15、规章名称南昌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87年7月24日 洪政发[1987]44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Ɲ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在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房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批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城市规划、城建、土地、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规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城建、土地、房产等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期组织实施。第六条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居住小区和工业区的布局、规模、配套标准及建设进度。要优先开发改造棚屋区以及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提前提供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控制指标和设计条件的,必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八条 在城市旧城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疏散人口、增加绿地、完善设施、改善环境的原则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开发建设多层住宅必须保持合理的房屋日照间距,新城区住宅日照间距比例不得小于1∶1,旧城区住宅日照间距比例不得小于1∶0.7。第九条 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中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情况图应当公开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南昌市的重大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与管理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均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其他企业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均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应当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有4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按国家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的验资证明;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及聘用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项目。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5个等级,其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符合二、三级资质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定;
  (二)符合四级、五级资质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审定;
  (三)省属企业、中央所属企业由省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定。
  按照国家规定不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南昌市关于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商在我市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

长春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答:第八条 鼓励外商成片开发土地、从事房地产经营和兴办建筑业、服务业;鼓励其兴办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外商可以兴办零售商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和经批准的其他第三产业;可以投资建设各类市场。第三章 审批第九条 外商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市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市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审...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答:39、规章名称南昌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及文号1990年7月27日 洪政发[1990]42号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土地增值税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答: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

沈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答: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并向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资质初审;市工商管理部门对...

外资可以进入房地产行业吗
答:法律分析:1、如果该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不具备房地长开发的内容,不可以从事房地产的大量投资和开发,否则是违法的。但是可以购买以公司自已名义的用于自身经营的房产。2、如果想进行法定的房地产开发活动,至少要找一个中方股东合营,并增资等等,以达到商务部门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门槛才可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外商在中国能否做房地产开发?
答: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外商在我省境内投资从事成片土地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依法转让经开发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所开发的房产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经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独资房地产开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93修改)_百度...
答:投资者成立独资企业成片开发房地产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企业以房地产从事商贸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急,急,急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的所得税,如下执行:一、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