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作者&投稿:步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原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和职工人数不满二十五人的企业工会组织员是其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尊重企业投资者的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权益,支持工会开展活动。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企业组建时,应当筹建本企业工会。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满二十五人的,不设基层委员会,选举兼职的工会组织员一人,享有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应当设专职的工会主席一人;二十五人以上不满二百人的企业,设兼职的工会主席一人。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并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的待遇由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从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奖金、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工会与企业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都可以加入工会。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委员会批准。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主席列席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列席企业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的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三)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
  (四)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需要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企业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凡有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会应当提出意见,并与企业协商解决。
  (五)参与调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及严重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企业辞退、解雇、处分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企业辞退、解雇、处分职工违反劳动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并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支持职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职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规定,履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三)协助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职工文化、业务和技术水平。
  (五)组织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
  (六)组织企业的中外职工开展联谊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和团结协作。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99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察。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劳动计划,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收(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以及考核的内容、方法。招收(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所需职工,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下,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招收(聘)。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招收(聘)职工。招聘境外员工,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有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聘)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国家规定不能录用的其他人员。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当予以支持。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有关问题。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职工,应当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第八条 中方企业同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时,原有职工未被录用的,应当由中方企业安排。企业自行安排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安排。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供企业使用。
  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需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本人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职工和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职工,由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待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待;原从外地招用、聘用者,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均不得辞退。对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有关劳保福利的规定对待。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合同期内申请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理由正当者,经企业同意,可以辞职,但不享受补偿金。辞职职工如系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的,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的年限,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培训费用。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主决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120%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适时增加职工工资。国有企业同行业工资水平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供。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工资的日期应当相对固定。工资必须足额发放(含国家规定的各类假期工资),企业不得非法扣除和以任何形式延付。发放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

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扩展资料《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探亲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

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有什么主要任务?
答:这些都不能成为拒建工会的理由。到中国来投资办厂,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就必须依法保障员工的权益。一些外企进入中国多年仍未建工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自己有“软肋”。某些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因而不要求外企建立工会。有的地方甚至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答: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支持工会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职工的招聘和培训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数量、时间、条件和方式,其用工计划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答:第一条 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工会组织。非公有制的文化、教育...

劳动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

2019年《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答:在区分“内外资”方面,条例规定,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国内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服务”;华侨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等七件地方性法 ...
答:四、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1年6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修正)五、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称合营企业,下同)及外资企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简称外经贸部门,下...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答: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在企业开业后1年内依法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工会代表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修改)
答: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第四条地方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