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

作者&投稿:智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称合营企业,下同)及外资企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简称外经贸部门,下同)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调解合营各方之间的纠纷,协调有关部门及属地海关、商检机构和工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监督管理和服务。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劳动、海关、商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依法监督和提供服务。第二章 设立、变更、解散第六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向外经贸部门报送法定文件外,使用国有资产(含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作为投资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由外经贸部门依法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和海关办理有关登记。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发生变更、转让注册资本,改变合作条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提前终止或者延长经营期限等合同变更事项,应当向原颁发批准证书的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和海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 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散的情形,合营企业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他合营方提出解散要求。提出解散要求的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营方。第十条 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解散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简称联管会,下同)应当形成决议并提出解散申请,报原颁发批准证书的外经贸部门批准。
  董事会或者联管会因合营各方意见不一致或者其他原因,不提出解散申请的,合营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中无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合营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可以直接向原颁发批准证书的外经贸部门提出解散申请。
  向外经贸部门申请解散,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解散申请书;
  (二)有关证据;
  (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经贸部门对前款所列文件审查核实后,可以批准解散。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由外经贸部门缴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营业执照,并按各自职责在7日内通知税务部门和海关。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应当依法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特别清算:
  (一)董事会或者联管会对清算事务不能形成决议;
  (二)资不抵债并且不属于破产清算;
  (三)不能自行组织清算。
  特别清算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设立联管会。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联管会是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按合同、章程规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管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或者委员均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被委托人应当持有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并在会上宣读。
  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又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在表决中视为弃权。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管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应当在召开会议15日前将议案送达董事会或者联管会成员。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管会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决议文件必须经到会的董事会或者联管会成员(含被委托人)签字并符合合同章程的规定,方可生效。
  会议记录、决议文件应当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权,向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经济组织驻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构)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特种服务而收取的补偿性费用。第三条 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收费主管部门)。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制定及调整,由市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收费主管部门审核,再按规定程序批准或上报批准后方能执行。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持经批准设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资料,到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按《许可证》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第六条 执收单位收费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凭《许可证》收费;
  (二)收费人员佩带《收费员证》;
  (三)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每次收费行为终结时,收费人员应在物价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登记簿》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
  《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收费登记簿》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印制。第七条 执收单位的收费活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履行其缴费义务;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并可以向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举报。第八条 收费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执收单位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 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收费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止其收费行为,收回《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责令其将非法收费的款项退回外商投资企业,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并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收费的;
  (二)越权审批或者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自行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消或者收费标准已被调整,仍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
  (五)以保证金、储蓄金、抵押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伪造、涂改、转借、转让《许可证》、《票据准购簿》和收费票据的;
  (七)拒绝、阻挠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第十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收费业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收费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作为执收单位实施收费的依据。手册编制期间经批准新增设或变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收费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发布。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防止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统一监察。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从预防医学角度实施监督。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和特点,设立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我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项目的设计、竣工须经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总工会的联合审查、验收,否则不得竣工、投产。已投产而未审验的必须在各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手续。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场所的选址、厂房建筑采光、照明、通风、生产设施布局、辅助用室和安全与卫生防护设施、生产性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要符合我国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对有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射线、细菌等职业危害的劳动场所,由劳动、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定期进行检测。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要按规定经法定机构鉴定、审批和登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并有密闭、通风、净化、隔离等防护设施。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设备应符合我国《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厂内运输机械等特种设备,须经劳动部门委托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能投入运行,并按期进行复检。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装使用各类电气设施和电动工具,应符合我国相应技术规范中对绝缘、屏护、间距、防爆、安全电压、保护接零或接地等防护要求。有触电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在提供电源的同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设备、设施,须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不得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对于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场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
  (三)安全装置及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
  (四)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
  (五)建筑施工;
  (六)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承包人)、主管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劳动安全卫生专业知识,并经市劳动局和市经委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上岗。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要进行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调换工作的职工要进行新岗位安全卫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录用职工要进行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包括可疑性职业病)患者要及时调离,进行治疗,妥善处理。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加班加点或上夜班。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是工业用地吗?
答: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小题】答:本合同有下列违法之处:(1)合同的主体违法。涉外经济合同的中方主体只能是企业、社会经济组织,中国个人不能成为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2)企业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注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3)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合法。法律规定,外方的出资不...

中国对外商股权限制
答:总结以往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情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规律:越是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越是要对企业控股,越是技术先进的企业,跨国公司越是要采取独资形式。跨国公司在中国采用的技术主要还是以应用技术为主。通常来讲,在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合营企业中,跨过公司转让的技术都是在中国国内领先的。实际情况也表明跨国...

关于南京企业办理医保的问题
答: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在宁省级机关及职工的基本医疗...

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机构职能
答:(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境外投资、开发园区建设、口岸工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定全市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促进政策和有关资源整合政策,承担督促各项政策落实的责任。(二)依据全市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布局,组织制定全市吸引外来投资...

请大家帮助!外企在南京设立办公室?
答:办事处:设在异地从事本单位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与宣传活动的非经营性机构。在南京,设立办事处需要以下资料:一、外地主办单位关于设立驻宁机构的决定及驻宁机构负责人任命书;二、驻宁机构在宁办公地点房产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三、主办单位相关证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等)、代码证、国、地税登记...

宁的组词多音字
答:宁宁níng【动】已嫁女子回娘家探望父母;也泛指省亲〖visitone’sownparents〗归宁父母。——《诗·周南·葛覃》又如:宁省(探望年长的亲属);宁亲(省亲)...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使投资环境逐步改善,南宁成为外商投资的新热点,1997年实际利用外资达2.71亿美元,比1996年增长13.58%。全市现有三资企业645家,23个...

在格鲁吉亚农业投资当地政府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13.法定低税率货物。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4.农业产品减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

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和备案需要经过那些部门?
答:答:需经英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英国领馆认证。或者到与BVI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公证认证。只需要BVI公司的开业证明等,不需母公司的。5.请问现在是否还接受外商在上海成立办事处?请问现在是否还接受外商在上海成立办事处 答: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不需工商登记。6.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更需要...

江苏宁谊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怎么样?
答:简介:江苏宁谊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04月1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幼儿教育研究和成果推广等。法定代表人:姚毅 成立时间:2005-04-18 注册资本:1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100500017067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10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宁代表机构,外地在宁企业及驻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二)律师、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收的见习(试聘)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