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都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在企业开业后1年内依法建立。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工会代表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招用劳动者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数量、时间、条件和方式,其用工计划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劳动者应当在同等用工条件下优先从当地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中招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开办时,应当在同等用工条件下,优先招用原中方企业劳动者。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跨县(市、区,下同)招用农村劳动力的,须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从外省招用的,须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注:本条中关于“外资企业跨地域招用农村劳动力备案”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执行。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国外、境外人员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国外、境外投资者委派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职务的境外人员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国外、境外招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和居留《临时居留》手续。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财物,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者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者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严禁殴打、侮辱、体罚和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严禁封闭劳动者生产、生活场所。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中方劳动者建立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章 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必须在劳动者进入企业开始劳动之日前签订。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劳动者与企业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劳动者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应当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在雇用合同中约定。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含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含5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三)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二)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1991年8月17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1993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四)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五)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六)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七)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1996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八)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3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二、宣布下列法规性决定失效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
^^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停止执行地方性法规中设定和规定的43项行政许可事项(附目录),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附表一:
^^停止执行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0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会计电算化资格认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省财政厅


2

外资企业跨地域招用农
村劳动力备案《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
劳动管理条例》第十条设区的市、县级劳动行
政部门3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外来人员就业证《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
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

4

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
废旧金属企业的审核《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

5

特殊产品质量售前报检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评审
员资格认定《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

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8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安装
资格认定《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
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9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核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省煤炭行政管理办


10


矿山施工单位施工安全
资格认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设区的市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部门

11



动物园申请省级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审核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办法》第十五条第
三款省建设厅



12

跨地区经营房地产的登
记《江西省房地产开发管
理条例》第十五条房产主管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13

省外建筑单位在本省从
事建筑活动的许可《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省建设厅

14

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测
绘的验证登记《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省测绘局

15

兴办旅行社之外的其他
旅游企业的许可《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旅游管理部门

16

引进省外种畜种禽的许
可《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
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省、设区的市畜牧行政
主管部门17


种畜种禽质量鉴定员资
格认定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
款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18

良种繁殖场特殊情况下
引进种畜种禽的许可《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省或者设区的市畜牧行
政主管部门19

生产冷冻精液和胚胎单
位的资格认定《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
条例》第二十九条省农业厅

20


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
场的新建、扩建、改建
和撤并的许可《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省农业厅


21

水产种苗检测工作人员
的资格认定《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省农业厅

22

中医药办学、办科研机
构资格评估认可《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第三十七条省卫生厅

23


生产杀灭病媒生物药品
的许可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省卫生厅


24


文化经营许可


《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
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文化市场主管
部门

25

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安
装单位资格认可《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省广播电视局

26

从事出售铅字业务的许
可《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

27

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
设计消防技术审核《江西省消防条例》第
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

28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许可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
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
款县以上政府或者其授权
的部门

29


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
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许
可《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
法》第十条乡人民政府


30


科技成果检测专业技术
机构的认定

《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条例》第十一条第
一款省政府有关部门





附表二:
^^停止执行的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国务院
^^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3项)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1


通过大众传媒招用人员
的审批

《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
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二款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预审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
一款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3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
合验收

《江西省房地产开发管
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


4

建筑安全资格审查认证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5

专业测绘规划备案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四款省测绘局

6

测绘任务登记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测绘主管部门

7

电信终端维修资质认定

《江西省电信条例》第
十二条省通信管理局

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
单位资质认定《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省环保局

9

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机
构的批准《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10

省内畜禽品种审定结果
的批准《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
条例》第十五条省农业厅

11

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

《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科技厅、省工商局

12


经营印刷业和旧货业的
特种行业许可

《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13



在大型工地、铁路工地
和厂矿企业附近设置生
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的
批准《江西省特种行业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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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劳动法里面的条例,请帮忙全部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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