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1997修改)

作者&投稿:裘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工会组织。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尊重本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建立时,应报市或县(市)、区总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筹建时应支持职工筹建工会,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建立工会组织。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成立工会筹建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期三至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设组织员一人。
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同时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一人。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在三百人以上的,应配备与工会工作相应的专职工会干部。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在任期内,有三分之一会员提出不信任的,经上级工会同意,可以提前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决定是否改选。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解散、合并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的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依法与有关方面交涉,并可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出诉讼。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和其他协议,并监督其执行。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设立监事会的,工会的代表应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董事会中没有工会代表的,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工会的代表列席会议。
没有设立监事会、董事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形式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协商处理。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与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应督促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为职工交纳失业、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用于职工社会保险的费用。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情况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应建议企业行政方面组织职工撤离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不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操作。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1997)~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经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3月27日通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5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6月24日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工会组织。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职工,均可参加工会组织。外籍投资者、私营企业主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工会组织。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一级工会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尊重工会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管理。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筹建时,应支持职工依法筹建工会。符合组建工会条件的,应在开业投产后及时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组建工会时,上一级工会应予以协助。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建立时,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终止或被撤销,该企业工会组织相应撤销。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选举工会组织员一人,也可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设专职工会主席。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也可设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组织员。
  工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条件,由上一级工会提出建议,基层工会与企业商定。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中有女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一人。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在任期内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不信任动议的,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改选。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不得随意撤销、解散、合并工会组织。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调入或应聘的职工中,已具有中国工会会籍的,该企业工会组织应承认其会员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撤销后,其会员应保留会籍。
  加入中国工会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合同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交回会员证,离境后不再保留会籍。如本人要求对曾加入中国工会予以证明的,由当地总工会出具证明。第三章 工会权利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与有关方面交涉。职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以支持和帮助。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认真处理,企业在处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必要时工会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对本企业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要求企业予以纠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答:第一条 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工会组织。非公有制的文化、教育...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
答: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同本企业工会组织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也可以同职工本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标准文本送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即告终止。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第三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答:第一条 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州内投资开办的企业及其工会组织适用本条例。民...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7修改)
答:第九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组建工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均有权依法建立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符合组建工会条件的,应当在开业投产后及时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组建工会时,上一级工会应予以协助。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二章 投资促进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答: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_百度...
答: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无锡市外商...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
答:法律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所以其再投资设立的公司属于内资企业。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在企业发放工资是否计提工会经费?
答:《基层工会学》:“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这里边的全部职工包括是会员的和不是会员的;工资总额是指在银行中提取的支付职工工资的总数,包括各种工资,各种补助,各种津贴等。”所以应当是计提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