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作者&投稿:师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保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合作共事,共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报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备案。
  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和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阻挠。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申请设立和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组建工会列入企业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在筹建企业的同时筹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开业后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企业宣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帮助企业组建工会。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撤销,企业不得随意设立、合并、撤销工会组织。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由会员选举产生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其人数由上级工会同企业协商确定。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依据《工会法》,履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讨论决定工会同企业行政协商谈判的其它事项;对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任务。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提高职工素质,教育职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团结,合作共事。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应当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一般每年签订一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讨论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职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工会的合作。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应当同工会协商。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违反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或者职工因健康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而企业强迫加班的,工会有权要求其纠正或要求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有什么主要任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外资企业的情况同样令人不乐观。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批在华外资企业长期不建工会,由此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五一”节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80周年期间,这一问题再度被人们提了出来。
据了解,目前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有48万家,其中16万家外企建立了工会,占33%。这意味着,高达67%的外企还没有建立工会,其中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未建工会的问题格外突出,至今依然没有实质性改观。在一些外企,由于没有组建工会,员工工伤事故频频发生,收入长期偏低,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这说明,组建工会是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并在我国合法经营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一些外企之所以不愿甚至阻挠建立工会,一是担心工会与自己对立;二是不愿由此增加经济成本;还有的外企以“在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不建工会已是惯例”为由拒建工会。这些都不能成为拒建工会的理由。到中国来投资办厂,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就必须依法保障员工的权益。一些外企进入中国多年仍未建工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自己有“软肋”。某些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因而不要求外企建立工会。有的地方甚至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有些外企虽然也表态不反对建立工会,声称“是否成立工会,决定权在员工”,但员工因担心遭到解雇,不敢出面要求组建工会。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广大员工权益保障的问题,严格依法引进外资,在全国范围内一律废止那些违背相关法律、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土政策。其次,要动员员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并保证他们不会因要求组建工会而被资方解聘。中华全国总工会还表示,对于不遵循中国法律建立工会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并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职工合作,依法通过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外企组建工会;还可以与劳动行政部门合作,对拒不建立工会的外企提出异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据了解,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和全国总工会日前对辽宁、上海、浙江、云南、湖北、内蒙古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跨国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无视我国法律,公开抵制组建工会。
据《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介绍:“沃尔玛目前在我国17个城市开办35家商场,没有一家商场建立工会组织。沃尔玛总部设在深圳,深圳市总工会主席亲自上门做工作,第一次会见谈建会问题被婉拒,第二次干脆拒绝接见,理由是‘沃尔玛在全球都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沃尔玛抵制建会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上海因为沃尔玛拒建工会,没有让其在上海投资。”
全总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沃尔玛中国分公司在华企业约有1.9万名中国员工,在深圳、大连、昆明、北京、厦门、福州等城市开设商店,均未建立工会组织;深圳、大连、昆明等城市的总工会工作人员曾分别与沃尔玛进行接触,但各地沃尔玛均摆出不合作态度,抵制组建工会。
据介绍,美国柯达(厦门)有限公司也长期抵制建立工会。柯达公司提出:建立工会组织是工会内部的事,与企业无关;柯达是公司的品牌,任何组织不能随便使用,工会组织不能称为柯达公司工会;公司不为工会组织提供办公、活动场所,工会的办公、活动场所不能设在公司内;公司管理人员也不能参加工会的活动。
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1)一些外资和私企怕职工组织起来与自己对着干,怕建立工会增加经济成本,怕卷入政治影响生产经营。因而对组建工会采取消极拖延态度,有的甚至公开阻挠建会。
(2)少数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因而对工会组建不重视、不支持。
《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透露:“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存在明显的政策性违法现象。如广东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会保险’,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给企业挂免检‘绿牌’,为劳动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开绿灯’等,这些政策明显违反《工会法》,且涉及面广,协调处理困难,对职工权益的维护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劳动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不健全,政府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也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
难道沃尔玛们就不怕触犯中国法律吗?仔细查阅《工会法》,其中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可以建立”是作为一种权益建立在职工自愿组织的前提下的,而对于企业建立工会的义务只是在各地制订的《工会法》实施办法中有零星规定,比如北京的实施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一年内组建工会”。即使如此,“应当支持”更像道德术语,企业主没有这方面的觉悟,支持就是一句空话,且没有什么惩戒性措施。还有一些外资企业,往往以“工人的权益能得到保障,他们没有组建工会的要求”作为拒建工会的理由,这句话倒是说到了点子上。这是因为,即使是惩戒,各地实施办法也是把“侵犯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益”作为一个必要条件。然而,何谓“侵犯”?在资方“屋檐下”,职工生存的权利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孰轻孰重,是不难判断的。只要你提出组建工会,资方并不直接阻止,而是找个理由辞退了事,在南京曾有多名工会主席因为替职工说话丢了工作,而且没有适用法律维权。可见,即使建立了工会,工会主席也很容易蜕变为老板的随从,想要这样的“弱者”为职工权益挺身而出,是很难的。
工会组织在外企和私企遭遇的尴尬,有立法不健全的问题,更多还是一些地方对工会的作用、对捍卫职工合法权益认识不足。现在,很多地方都十分重视创造“亲商”氛围,却少见对投资商提出维护员工权益的要求,这方面的偏差要切实纠正。在外企中组建工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需要,是维护中国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有利于外企的自身形象和长远利益。实践证明,在很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外资企业,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积极协调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和职工互利双赢,营造了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在外企建立工会的工作应当受到重视,各地政府和工会系统应当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直到工会在外企中普遍建立起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二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第十三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第十四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第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第十六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第十七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十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第十九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第二十条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第二十一条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第二十二条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二十四条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二十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第二十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第二十八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条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答: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报合肥市总工会备案,并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定期举行,行使职权。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99修正)
答: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劳动计划,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收(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以及考核的内容、方法。招收(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所需职工,在劳动、人事行政...

我国的《工会法》规定,所有企业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向工会拨缴经费...
答:【答案】:B 《工会法》规定,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私营企业工会有那些人员要组成,老板能不能担任主席
答:私营企业工会有党组织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任主席设委员若干人组成,企业老板和合伙人及其亲属不能担任本企业的工会主席。现在,很多私营企业仍然沿用“家族式”管理模式,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大多是老板的亲属,企业组建工会时,经营者常常像任命行政负责人一样任命自己的亲属当工会主席,这种做法显然与有关法律...

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共同合作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对待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答:第一条 为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工会组织。非公有制的文化、教育...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1997...
答:取得工会的合作。”第四项修改为:“依照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五、删去第二十五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予以重新公布。d51533--011018wwj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3修正)
答: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劳动计划,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收(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以及考核的内容、方法。招收(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所需职工,在劳动、人事行政...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
答: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 (2002年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1996...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_百度...
答: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1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1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无锡市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