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作者&投稿:欧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在食品安全监管,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的自我救济。笔者从事法学实践工作近十年,从基层法律工作者角度,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市各职能部门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官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近几年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失职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苛责。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相关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出于各种目的,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惟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甚至某些职能部门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开绿灯,违法行政许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行政权、国家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沉甸甸的责任。为督促行政权执掌者各司其职,《食品安全法》从法律责任方面各职能部门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国家对政府官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也包括国家对受害消费者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宜昌目前还没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应更加突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笔者同时认为,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应主动引咎辞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应被撤职。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为将此种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条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处分措施。虽然只有一个法条,但从该法条中可以明确,政府的“一把手”和职能部门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于本地、本部门违反法定食品监管职责而被摘掉“乌纱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该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副县长、副区长),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职领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在“田头”到“餐桌”的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似乎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要么缺乏信息互通,要么相互推诿。再如,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并不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问责不清的严重问题。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必然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贻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我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平台,保障信息畅通。就地方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而言,该法第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消除监管空隙,提高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法》第6条还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企业的监管资源优势,要求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全程管理过程中应由地方政府统一协调。
笔者认为,建立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平台建设,应该一手抓监管的分工,一手抓监管的合作。换言之,既强调每家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又强调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三、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就产品缺陷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据此,食品既包括未经加工的原料,也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则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而依《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指的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若食品符合“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要件,亦构成产品,食品类产品就既属于《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所辖范围,亦在《食品安全法》所调整的食品范畴之内。因此,因食品类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但是《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针对的是缺陷产品,就食品领域而言,针对的是存在缺陷的食品类产品。但《侵权责任法》本身没有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概念,需要参照特别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仅从文义而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当然属于缺陷产品;若符合了食品安全标准,则不属于缺陷产品。《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在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产品类型上并不会产生不一致。但有学说认为,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为标准认定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便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该产品仍然可能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亦有案例予以支持。因此,即便某食品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虽不能请求《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存在不合理危险,依然构成缺陷产品,被侵权人仍可以请求《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
笔者要强调的是,依《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其适用范围较之前者明显缩小,只有在致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人身损害情形,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生产某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构成《食品安全法》96条第2款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但若没有发生严重的人身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47条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赔偿诉讼中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但是,从维权成本角度讲,没有人会为十倍惩罚性赔偿而维权。但《食品安全法》尽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但数额仅有十倍的赔偿。这个赔偿太低了,既然是惩罚性赔偿就不应该封顶,设立这个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让制假企业知道,一万个人买了产品,哪怕只有一个消费者提出来要赔偿,整个企业可能就倒掉了。对於那种故意的、恶意的行为,应当在经济上给予致命的惩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更广泛地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其规定的不足,当然笔者也期待法律的完善。

搞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该遵守以下制度: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 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
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九、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一,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事权。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规定,应构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积极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促进基层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权责明确、人岗有责、认真履职、失职追责。
第二,构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抽调选派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技术检验、执法稽查等人员,组建专业化、职业化的监督检查员队伍,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健全监督检查管理规范,承担食品安全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工作。
第三,加强对基层的监管指导服务。深入推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市、县两级梳理细化层级监管职责,优化设置层级监管岗位,选调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充实监管一线,配齐岗位所需监管人员,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教育,提高监管业务能力水平,推动基层监管责任的落实。
第四,有效发挥食安办组织协调作用。有效发挥食安委统一领导、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体制机制改革、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强化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考核评议,增强导向性,体现权威性,强化地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第五,督促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持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加强自查整改,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消除隐患,合理管控风险。引导企业加强过程控制、安全追溯、培训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标准,鼓励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责任约谈以及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信息为主要内容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信用信息收集,加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大监管和惩戒力度。推动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监督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积极推动作用,高度关注媒体舆情报道,诚恳接受监督、直面问题。实施不间断舆情信息动态监测,客观分析研判,合理引导舆情,快速查证核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稳妥有效处置舆情反映问题,防止问题扩大和渲染炒作。
第八,注重发挥食品安全行业协会作用。根据省内食品行业特点,注重发挥食品工业、食醋、白酒、包装饮用水等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规范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鼓励协会提供食品安全行业信息、技术等服务,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开展行业风险预警,强化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服务企业生产经营。

如何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答: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与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重点培养学生文明用餐习惯和健康生活...

食品安全的解决措施包括哪些
答:5、建立食品追溯体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对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6、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

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答:法律主观:一、食品安全监管局在哪里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主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部门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环境保护部等机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

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出建议和意见
答:2、给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更多的资源 应该扩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食品监管部门的编制,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力资源。在这方面,爱尔兰的经验可资借鉴。应当给综合监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超凡的领导者。在增加编制...

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资源,更新检测装备,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对食品从生产、加工、管理、贮运、包装到销售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监控;要全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规范食品...

加强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
答:《通知》明确,民政部门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教育、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将新办的符合条件的民政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民政服务机构...

答案我国食品安全有监管有哪些建议
答: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部门与乡镇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减少监管“真空”。3、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力量 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市财政、人事部门和各级政府应...

叙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答:1.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制订食用农产品产地区划。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系统调查农产品产地污染状况,开展重点地区、典型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控。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

您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哪些建议
答: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三、是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加大投入,政策补贴。

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监督
答:第二,组织开展合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常态性联合执法队伍,做到能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食品安全问题做到不扩大不拖沓。第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一种全民监督的氛围,为食品安全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