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7修正)

作者&投稿:亓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第二章 会议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全体会议决定。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主席或者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盟辖旗、县(市)、自治旗、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交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和说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向提案人说明。第十二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德、能、勤、绩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审议,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必要的时候由全体会议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议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修改,提出修改稿和修改说明,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代表,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民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自治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决定授予自治区级的荣誉称号。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四)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及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的情况。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设区的市和盟辖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任免个别自治区副主席的职务;决定自治区主席、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决定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自治区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指导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第十五条删去第(三)项。(四)至(十)项次序递进。三、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五、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候选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原第二、三款依次顺延。六、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选举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均不得少于两天。”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八、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这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会议寓言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九、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同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时,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和十人以上联名的代表,可以推派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经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十、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十一、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罢免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主席团决定。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_百度知 ...
答: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_百度...
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负责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询问和质询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工作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各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 ...
答: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016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 ...
答: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