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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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各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全体会议决定。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
  对于会议议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会议举行前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旗长、县长、市长、区长或者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会议。
  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会议。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限期内报告办理结果。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方式,写明提议案的理由,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者提议案机关,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由提请任免案的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案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说明或者补充说明。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旗长、县长、市长、区长签署并到会作报告,或者由副旗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到会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委、办、局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由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题,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的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一般为四至七天。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第五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举行日期;
  (二)提出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并就代表变动情况予以公告;
  (七)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八)决定代表团编组方案;
  (九)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征集意见,进行视察、调查,为会议提出审议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十)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代表。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苏木、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代表团;代表不足十人的,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八条 各代表团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主席团、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列席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应当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第二章 会议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提请全体会议决定。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主席或者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安排,盟辖旗、县(市)、自治旗、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召开联组会议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可以交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和说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向提案人说明。第十二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德、能、勤、绩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审议,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必要的时候由全体会议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 ...
答:一、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水行政、生态环境、科技、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耕地保护巡...

...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
答:”二、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三、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同步进行。”四、将第八条修改为:“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答: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听取和审查本盟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及相关报告,提出意见,并监督其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作为盟财政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批准的依据。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 ...
答: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资金保障、资源整合、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答:第七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八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6修正)
答:驻在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旗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所属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殊需要的,可以同时参加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按照《中华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答:第七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八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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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广播单位应当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定时播发”修改为:“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增加第二款:“广播、电视播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气象预报...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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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答: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将第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年度审验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2.删去第三十六条。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3.删去第四章。4.删去第五十三条。5.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