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投稿:乘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工作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盟工作委员会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包括地区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四条 盟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盟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盟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五条 盟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盟工作委员会任免。第六条 盟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第七条 盟工作委员会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本盟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第八条 盟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盟的实施情况;
  (二)听取本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汇报,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听取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的工作汇报,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于重要的情况和问题,要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对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行政措施,对本盟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纠正的建议和意见,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联系在本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评议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接待和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机关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批评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对重大问题和案件组织专门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建议;
  (八)办理对法律的修改意见和对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九)指导旗、县、市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联系和指导本盟的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盟人大工作会议,研究、总结、交流人大工作经验;
  (十一)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盟工作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属于盟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可以通知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一条 盟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本盟的部分旗、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本盟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十二条 盟工作委员会与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应当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重要的工作情况,讨论研究重大问题。第十三条 盟行政公署决定重大事项时,要听取盟工作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的重要文件,要送盟工作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代表,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民族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自治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决定授予自治区级的荣誉称号。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四)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及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的情况。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设区的市和盟辖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任免个别自治区副主席的职务;决定自治区主席、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决定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九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自治区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指导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设立办公室和若干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自治旗可以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第九条 在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本级选举委员会和苏木、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
  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联系和指导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提出副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安定团结的重大事项;
  (三)农业、牧业、林业、渔业、工业、交通、商业和苏木乡镇(街道)企业等生产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兴建关系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城乡建设规划,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
  (六)实施义务教育,发展民族教育,改善办学条件等重大事项;
  (七)普及和应用科学技术知识,实行科技兴农、兴牧、兴工的重大事项;
  (八)发展医疗保健和妇幼保健事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治地方病的重大事项;
  (九)发展群众性的和民族的文化、体育事业的重大事项;
  (十)劳动保护、民政、优抚、救济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一)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二)民族、宗教事务,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三)各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又迫切要求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四)监察、审计、工商、物价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五)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部分变更的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六)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办法、决定和判决、裁定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申诉和意见的情况;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九)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有关国计民生、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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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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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修正)
答: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答:(四)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按照正式行文办理。(五)代表用蒙古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用蒙、汉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代表开展对办理工作的视察、调查和评议等。...

自治区将什么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
答:自治区将新能源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该文件并将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指出自治区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21修正)
答:本级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由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第八条 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蒙古文两种文字。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旗县、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答:旗县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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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红头文件必须有蒙文吗
答:必须有。根据查询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公告得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文件的文件名称使用蒙、汉两种文字,蒙文在上,汉文在下,则内蒙古红头文件必须有蒙文。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首府呼和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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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请假,由主任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