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2018)

作者&投稿:卢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三、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设区的市,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旗长、副旗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四、将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设区的市,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派出机构的人大工委副主任、委员,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五、将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盟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盟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各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和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六、将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七、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6)~

一、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分别进行”。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所在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三、第九条与第八条合并,修改后的第八条为:“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各级设立相应的选举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上级选举机构指导下级选举机构的工作。”四、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选举旗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自治区、设区的市设立选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款修改为:“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五、删去原第十二条。六、第三章的题目“代表名额和分配”修改为:“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七、增加第十三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决定。”
  “代表中的妇女代表应当有一定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分配的妇女代表应选名额不应低于上届,其中,苏木乡级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0%。”八、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合并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选举法的规定,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口统计数确定。
  (一)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旗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苏木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二千的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区代表名额可以增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旗县、自治旗、苏木乡、民族乡,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增加百分之五。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九、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按选举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修改为“按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十、增加第十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经确定后,除了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外,不再变动”。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所分配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必须依法保证”。
  第四项修改为:“人口很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十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每个选区只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修改为:“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增加第三款:“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牧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十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一)选举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牧区以一个或者几个嘎查、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苏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相邻居民委员会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选举苏木、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一个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几个独贵龙、村民小组划分选区。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居民(嘎查、村民)委员会、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

  “鼓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的农牧业机械给予补贴。”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参照国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和节能报告的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指定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

  “(三)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删去第四十九条。四、《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二)删去第四十四条。五、《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一)将第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景观的项目;

  “(三)向保护区水体倾倒排放固体、液体废弃物;

  “(四)在保护区水体清洗车辆、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五)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破坏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的洄游通道;

  “(七)捡拾鸟卵、捣毁鸟巢等破坏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八)开采地下水资源,经依法批准的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除外;

  “(九)破坏湖岸和河岸的芦苇、柳条、锦鸡儿等护岸固沙植被;

  “(十)挖沟筑坝,排放湿地水资源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删去第三十二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内水域中的船舶,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从事旅游经营等船舶的活动范围书面告知保护区管理机构,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六、《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飞机增雨作业区域和地面增雨、防雹布点的审核、报批及作业资格审查,管理和调配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专用物资,监督作业安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进行作业效果的分析、验证。在遇到冰雹灾害时,应当及时协调有关军事、民航部门,配合做好防雹减灾工作。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方可实施作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许可的单位,可以对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进行检测。

  “防雷、防静电的安全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御雷电灾害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大中型工程、大型太阳能和风能开发利用、农牧业生产、生态建设等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其中,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强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在诉讼、保险等的技术鉴定中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全区气象台站网和重要气象设施建设的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调整、修改的,按原制定程序报批。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征求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从事气象探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探测环境、业务质量和气象计量的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修正)
答: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21修正)
答:本级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由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第八条 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蒙古文两种文字。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旗县、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答: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旗县、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6修正)
答:旗县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

盟是否设人大委员会?
答:有的 锡盟人大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对盟行署、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联系在锡盟的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联系和指导旗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锡盟人大工作委员会由主...

内蒙古红头文件必须有蒙文吗
答:必须有。根据查询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公告得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文件的文件名称使用蒙、汉两种文字,蒙文在上,汉文在下,则内蒙古红头文件必须有蒙文。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首府呼和浩特市。

郜现代名人
答:郜思宁则是一位江苏省的劳动模范和诗词学会会员,他的诗词创作成果丰富,出版了诗词集和诗歌集。在政治领域,郜丰平担任了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而郜海燕则是浙江省第九届政协委员,专注于农业界的工作。郜彦茹作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她的政治影响力不...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_百度知 ...
答:(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四)在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的统一指导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答:(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贯彻执行;(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依照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四)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各民族的平等...

阿拉善盟属于哪个市
答:各盟不设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和各盟行政公署。盟下辖区域包括若干个县级行政区(县、旗、县级市)。盟归类为地级行政区,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划单位。盟的行政管理机构称“行政公署”,为一级行政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