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

作者&投稿:郴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联系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工作,应当坚持为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
  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应当亲自过问,及时指导处理。第五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作必要的取证和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案卷的权利。第八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受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
  (六)受理、督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向有关部门转办或者交办信访案件。
  (八)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催办、查处信访案件。
  (九)受理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信访事项。
  (十)综合研究、反映信访信息和信访中的其它重要问题。
  (十一)建立、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第九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受理人民群众的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及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四)对本级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五)不服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申诉。
  (六)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第十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信访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九条所列的来信来访,经信访部门研究,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处理办法;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处理。
  (二)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信访件,应明确办理的问题和期限,并要求其报告办理结果。
  (三)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无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四)对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重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通知其作补充说明,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五)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职责不明、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控告、申诉案件,确定承办单位。
  (六)对已到期限的交办案件应当催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组织调查。
  (七)对信访事项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并无不当的,应当予以维持,并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信访人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一般不再处理。
  (八)信访人提出过高或者无理要求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解释或给予批评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2006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自身的性质和履行职权的特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转办信访事项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人大信访工作情况的报告,强化对解决信访事项的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应当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影响较大的典型信访事项。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注重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人大代表参与接待来访。

  人大代表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人大代表。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大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及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五)其他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保证其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接待场所,并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信访事项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通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协调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反映信访动态,并提出建议。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部门都有受理信访事项的职责,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信访事项的工作程序。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部门与信访工作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十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队伍的建设,选拔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部门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并签署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内容等。

  多人共同反映同一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反映,代表人数最多为五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机关(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它们的派出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途径。
  做好信访工作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职责。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第四条 信访人有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者访问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申诉、要求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检举的权利。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五条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一般应使用真实姓名,应当先向当地有关机关、单位反映;多人反映共同要求的上访,要推选代表反映。第七条 信访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活动的权利。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设有代表本级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信访工作人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承办信访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第九条 信访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承办上级机关和本机关负责人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
  (二)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三)调查有关信访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四)协调有关机关、单位查处信访案件;
  (五)分析研究信访动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六)宣传法律和政策,为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八)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开展信访工作理论研究。第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不得拖延推诿;对信访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要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建立健全负责人接待来访、阅批来信和直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等制度,并经常检查指导本单位、本地区的信访工作。第三章 受理范围第十一条 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第十二条 属于行政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按职责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受理。第十三条 属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受理。第十四条 属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有关机关受理。第十五条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来信来访,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办理规则第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一般应当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者由其主管机关办理;办理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已经撤销的,由当地有关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负责办理。
  信访人反映的重要问题,经国家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批准的,要由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对匿名的重要信访案件,交有关单位办理。
  涉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重要信访案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办理。第十七条 凡属特别重要或者不宜向下转办的越级信访案件,受理机关应当直接调查处理;凡属批评、建议、申诉和要求,一般应当交有关单位负责处理;凡属控告、检举的,应当交被控告、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信件转给被控告、被检举人;不得将上级机关或者负责人对控告、检举材料的批示透露给当事人。第十九条 办理信访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按期处理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交办机关发现处理结果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处理;必要时调卷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要向信访人和有关单位送达,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依法治区的决议
答:依法治区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工作,涉及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为切实保证依法治区工作顺序开展,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都要成立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地区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制定依法治理规划或方案。各级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修正)
答: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
答:“防御雷电灾害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大中型工程、大型太阳能和风能开发利用、农牧业生产、生态建设等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其中,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强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_百度...
答: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严格审议意见办理程序,增强审议意见的处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内蒙古红头文件必须有蒙文吗
答:必须有。根据查询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公告得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文件的文件名称使用蒙、汉两种文字,蒙文在上,汉文在下,则内蒙古红头文件必须有蒙文。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首府呼和浩特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制定。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

阿拉善盟属于哪个市
答:各盟不设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和各盟行政公署。盟下辖区域包括若干个县级行政区(县、旗、县级市)。盟归类为地级行政区,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划单位。盟的行政管理机构称“行政公署”,为一级行政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

盟和市的区别
答:地级市包含所有的设区的市,但地级市并不都是设区的市。第二、盟没有“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可是有“人大常委会”的。在内蒙,“盟”和“地级市”有哪些区别,全国还有10个行政公署 盟的人大组织叫“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盟人大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是派出机构...

哪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务委员会
答: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区有自己的法律吗
答:自治区可以有自己的法律,因为自治区的情况和我们普通省级行政单位的情况不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区划定义自治区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