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长沙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独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区。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耻辱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搞好各自责任地段的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城建、园林、工商行政、卫生、交通、公安、房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七条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驻环境卫生监察人员。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对群众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迅速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第八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拨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清扫保洁,实行专款专用。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实行全日保洁。城市主、次道路和广场的清扫保洁,由县(市、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街、巷和居住区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繁华地区和主要道路,应当根据季节和需要及时洒水、冲刷。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清扫保洁。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承担其卫生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第十一条 专用道路、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绿化地带、集贸市场、摊点、商场、宾馆、饭店、停车场、风景名胜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检查。第十二条 运输流散货物和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密封覆盖,不得泄漏、遗散。按照有关规定允许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便容器、清扫工具,不得污染道路。
  影响道路清洁的交通运输工具,不得在市区运行;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冲洗车辆。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随地便溺。禁止在市内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划定的范围,及时清扫积雪,并积极参加城市环境卫生的各项活动。第三章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以及各类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等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统称为城市生活垃圾。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运、处理的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市区粪便清运、处理和生活废弃物及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
  (二)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废弃物清运的管理;
  (三)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理的管理。第十七条 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做到容器化,必须日集日清,并逐步实行袋装、分类收集。旱厕粪便应当每三日清运一次,并逐步实行化粪池存贮,管道排放。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所产生的生活废弃物、粪便,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和处理。
  其他单位的生活废弃物、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指定地点倾倒生活废弃物、排放粪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近郊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独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区。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卫生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耻辱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和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实行统一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居民委员会搞好各自责任地段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环境保护、城建、园林、工商行政、卫生、交通、公安、房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七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监察队,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可向环境卫生直属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驻环境卫生监察人员。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或出示证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对群众举报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迅速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第八条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费中拨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居民和单位应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实行专款专用。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第九条 城市道路实行全日保洁。城市主、次道路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队或民办保洁队负责。小街、小巷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繁华地区和主要道路,应当根据季节按时洒水、冲刷。第十条 单位应按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承担清扫任务,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部门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一条 专用道路、广场、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绿化地带、集贸市场、摊点、商场、宾馆、饭店、停车场、风景名胜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施工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随地便溺。禁止在市内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街道办事处划定的范围,及时清扫积雪,并积极参加城市环境卫生的各项活动。第三章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第十五条 城市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生活垃圾实行容器化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市区内厕所粪便逐步实行管道化排放。今后不准新建旱厕。现有居民户旱厕,产权所有人应逐步进行改造。第十六条 市区居民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区,县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清运和处理。
  七他单位内部的垃圾、粪便清运,应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部门实行有偿服务。
  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指定地点倾到垃圾、排放粪便。第十七条 市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设备完好。居民旱厕粪便由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及时清挖和处理。禁止个人在市区内挖粪。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必须按时对厕所、垃圾、粪便贮运容器、倾倒场和处理场喷洒药物、杀灭蝇蛆,防止环境污染。第十九条 运输流散货物和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封盖严密,不得沿途洒落和泄漏。允许进入市内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便容器、清扫卫生,不得污染道路。

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大中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机动车辆
答:1. 机动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需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照管理规定保持责任区整洁。2. 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并及时处理道路设施损坏问题。3. 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窨井盖等设施也需保持完好,损失、损坏应及时修复。4.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品...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2修正)
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遇有冰雪天气,及时扫雪、铲冰;发现道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建设、海洋与渔业、港口、海事、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答:1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

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