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希望高手帮忙。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舱至舱条款的一切险,当货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作者&投稿:左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案情分析
  “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
  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保险公司不能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因为“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而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出现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公司仓至仓条款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够拒赔。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理由:买方投保的舱至舱一切险,承保范围是货物在装运港装进船舱定到船舶到达卸货港这一段区间。由于从卖方仓库到转运港造成的货损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都不会得到赔偿。

其次还得看保险合同,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不同的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仅就办理保险而言,CIF和CFR价格条件成交的业务,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一道关于CRF的国际贸易案例题,求大大帮忙分析下(是考试题,请勿开玩笑...
答:简单。分析如下:案例中显然卖方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按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解释如下: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应该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

电大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急需求解~~有三题
答:(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三、案例分析: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教训:(1)认真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2)正确利用提单上的限制性条款。(3)防范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4)D/P付款方式签订FOB合同出口风险防范 ...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求助!!!求解!!!
答:(2)对买方而言,进口贸易采取CIF或CFR的贸易条件所带来的风险比采用FOB贸易条件要大,是因为CIF或CFR的贸易条件下的租船订舱由卖方负责,而FOB贸易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因此买方可以掌握租船的主动权,安排可靠和熟悉的船公司来承运货物,从而保证不出现在运输过程中这种为运费而起的纷争,即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答:在本题中:(1)1000逄货被火烧毁,是属于承保风险所导致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2)600箱货被水浇湿,则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货物所有人的损失所采取补救措失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是属于承保风险所导致的直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为了解除或...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答:2. 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应以何者为准?为什么以它为准?解析: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应以贸易合同为准。因为,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一般情况下,贸易合同的一方(通常是卖方)既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又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既受信用证约束,又受买卖合同约束。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在合同...

四道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非常感谢50分奉上~~
答:第一题 日商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条就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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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合同中关于品质的规定。这是合同的重要项目之一,如出口公司所言,如果大货品质同来样,那么必须明确在合同中提出。并且必须妥善保留原样,以备日后发生争议的时候作为凭据。第二,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和争议解决方案,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条。我总结的就是这些。希望有所帮助。

求高手帮忙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答:信用证:是贸易付款的要件,付款与否,主要是依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信用证条款是依据合同条款来制订的,信用证条款在细节方面与合同条款存在不完全一致性,但信用证条款必须不能与合同条款相矛盾.上述案例中,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不矛盾的,而且信用证条款在细节上还做了更...

国际贸易信用证案例分析题?
答:《UCP600》第30条规定:a.凡“约”或“大约”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被解释为允许对相关金额、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b.货物数量不超过5%的增减幅度是允许的,只要信用证没有以包装单位或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以及支取的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c.即使不...

两题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答:1、(1)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进口方如果不愿负担上述出口税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FOB释义版本《INCOTERMS2000》,即应在合同中注明FOB条款按照《INCOTERMS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