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作者&投稿:荣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条例、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制定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制定法规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制定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本届任期第一年的上半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通过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项目一般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年度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提案人、起草单位、送审时间等。第十二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决定。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第十四条 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做好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

  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的范围包括~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宪法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保障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社会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立法建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或者推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书面说明。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向起草单位发送立项通知书,明确法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和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参与论证,提出建议意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第十六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六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设区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答:设区的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赋予其的权力。地方性法规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

市人大是什么级别
答:市人大是什么级别,比方地级市,正市级,主任书记行政级别正厅级,副主任副书记行政级别副厅级,省人大,正省级,主任书记 行政级别正部级 ,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副书记行政级别副部级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5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就哪些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主要是从正面列举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可以立法的事项。1、横向限于三个方面事务,即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虽然立法法表述为等事项,但作为授权法律,应作限缩解释,即为等内而非等外2、纵向限于三类立法:一是执行性立法。即为贯彻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作...

立法法设区的市立法权
答: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

市委与市人大有什么区别?
答:市人大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简称,市人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组建并工作。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和区县(...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第三...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
答: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