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5修正)

作者&投稿:招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代表列席会议。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第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05)~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就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组织调查研究,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具备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条件的意见;建议将法规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起草部门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解读法规草案。”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活动和法规草案解读,准备审议意见。”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在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该次会议表决。
  “内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付该次会议表决。”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并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该次会议表决的,先在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然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建议进行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该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在会后进一步审议。
  “暂不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其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提出书面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法律分析:1、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制定法规条例》;2、在《条例》的立法目的条款,增加“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3、增加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法规,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市人大常委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浦东新区的改革发展需要,对浦东新区法规作专门编排。”4、增加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浦东新区法规可以规定下列事项:(一)浦东新区先行先试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二)浦东新区变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三)法律规定应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四)其他需要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事项。”
法律依据:《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
答:其主要形式是: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和施行办法等。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依据下列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国家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或施行办法的;(二)国家法律虽未授权,但...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是?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

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答:《湖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基本是为执行整个《环境保护法(试行)》而制定的。这个条例对《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的环境保护总的原则、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等内容,都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具体执行办法。4、在各地制定地方性法...

为什么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在本市...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三条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二)从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三)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和说明
答:《条例(草案)》是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程序性法规,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和说明,希望大家喜欢! 地方立法条例的起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汕尾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答: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符合宪法、法律...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答: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就哪些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即地方事务,不需要法律、法规和本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统一规定或者在可预见的期间上位法不会对此作出规定;三是实验性立法。上位法没有规定,而实践中确有必要调整的事项,先行一步立法。实践中,哪些属于执行性立法?国家出台环境保护法后,地方制定环境保护条例,属于执行性立法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