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狄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主要包括:

  (一)货运代办、代理、联运、配载、信息等业务;

  (二)货物仓储、中转、包装、搬运装卸等货运辅助业务;

  (三)搬家运输、货运停车场经营及其他运输服务业务。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服务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管执法、电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经贸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现代物流、整体提升运输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服务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示后实施。第五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物流园区、货运服务信息网络和其他货运服务业务;鼓励货运服务经营者应用现代物流新技术、新标准,实行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经营。第六条 交通、工商、税务、规划、国土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本地促进货运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扶持物流园区建设,引导货运服务经营者进入物流园区经营。第七条 货运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第八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条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和事故赔付保证金;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业务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掌握与货运服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国家、省颁布的相关具体标准执行。

  进入物流园区的经营者,可按园区的设施条件核定其经营面积、设备、管理及业务人员。第十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准予许可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持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货运服务经营企业合并、分立,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货运服务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货运服务经营范围、设施条件的,应当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

  货运服务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货运服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的,或者丧失经营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具备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经营许可。第十三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件;

  (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仓储、理货、中转、包装、搬运装卸等作业;

  (四)建立经营事项登记制度,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货运服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发布、提供虚假货运信息;

  (二)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

  (三)强行指定承运人;

  (四)为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运输经营业户提供服务;

  (五)违反国家禁、限运物资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进行配载;

  (六)超限、超载进行配货;

  (七)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经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2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2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0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铁根

2017年10月31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22件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废止下列22件市政府规章:
  1.《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号)
  2.《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号)
  3.《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号)
  4.《徐州市中小学教学环境和秩序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2号)
  5.《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政府令第23号)
  6.《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29号)
  7.《徐州市市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2号)
  8.《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62号)
  9.《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政府令第63号)
  10.《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0号)
  11.《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政府令第72号)
  12.《徐州市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奖励办法》(政府令第73号)
  13.《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政府令第77号)
  14.《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办法》(政府令第80号)
  15.《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政府令第82号)
  16.《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3号)
  17.《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7号)
  18.《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8号)
  19.《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9号)
  20.《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政府令第95号)
  21.《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9号)
  22.《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18号)

法律分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一) 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答: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

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依法设立并以场地设施为依托,具有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人员和制度,具备仓储、保管、理货、配载、装卸、称重、信息服务、货运车辆停放和维修等功能,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 (管理主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货运站管理工作...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巷道、乡村道路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连续服务。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活动。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经营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

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以适应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修正)
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进行备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遵循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安全便民、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道路运输管理...

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