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邢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并计)的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保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出入国境道路货物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服务业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第四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道路货物运输进行管理。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订道路货物运输发展总体规划,科学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第二章 开业、停业第六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种类相适应的运输车辆、经营服务设施、设备和机具;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事故赔偿保证金资信证明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租用他人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停车场的,应当有签订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三)有符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的从业人员。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的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持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运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运政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申请人持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在三十日内,向当地运政机构领取经核准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运输标志牌。第八条 临时(不超过三个月)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当地运政机构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第九条 货运经营者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营业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收回各种证、牌。
  货运经营者停业超过六个月的,视为放弃经营资格,应当缴还原领取的各种证照、票据,并结清各项税费。第十条 货运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逃避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其《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并提请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第三章 货物运输车辆管理第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的运输车辆的装备和技术条件必须与其承运货物相适应,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在用车辆应当保持性能良好、装备齐全,同时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第十二条 货运车辆过户、转籍进入本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需经转入地运政机构批准。第十三条 货物车辆应当在车门两侧标明经营者称谓,并按规定装置运输标志。第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的在用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接受车辆检测站的技术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第四章 货物运输管理第十五条 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备承运相应货物经营资格的承运人运输货物。
  托运人匿报、误报货物重量、性质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有毒、易燃、易爆等物品,致使车辆设施损坏、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货物及规定运输货物:
  (一)零担货物运输必须使用封闭厢式专用车辆,并悬挂线路标志牌,不得擅自改变班期线路、站点和将整车货物作为零担货物运输;
  (二)集装箱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车辆运输;
  (三)大型物件运输应当按照运政机构核定的类别进行运输,禁止超类别经营,并按规定悬挂标志牌或者装设标志灯,同时配车引路。通过城市市区时,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线路行驶;
  (四)冷藏、保温运输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车辆,配备相应的盛装容器和保温设备,并按要求的时限运达;
  (五)搬家运输应使用适宜搬迁货物的装载车辆,配备专用搬运工具和搬运装卸工人,并按用户要求搬完,同时将搬运物品基本搁置就位;
  (六)出入国境的中外运输车辆应当执行双边或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悬挂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持有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书和入境货物运输单及其它有关单证;
  (七)不得使用全挂汽车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三轮车(含畜力车)运输危险货物。

南宁市搬运装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搬运装卸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搬运装卸市场秩序,保障承托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搬运装卸是指为社会提供搬运装卸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营业性搬运装卸及其附加作业。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我市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搬运装卸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各级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搬运装卸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搬运装卸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搬运装卸业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多家经营、平等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二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第六条 凡从事搬运装卸的业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组织章程和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及安全、质量、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
(二)有与经营作业范围相适应、技术状况合格的机具、设备;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办公场所的,应有已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四)除固定资产外,有与其业务相适应且不少于搬运装卸机具设备价值百分之五的流动资金和三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业务事故赔偿保证金;
(五)有专业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招雇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条件。从事搬运装卸的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作业证。
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的业户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工具。其从业人员应持有危险货物搬运装卸操作证。其中应配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大型物件搬运装卸的业户,还必须具备专业的防护设备和工具。其从业人员应持有大型物件搬运装卸操作证。其中应按国家对技术人员配备规定的要求,配备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个人从事简单的搬运装卸工作,不受本条上述规定的限制,但应到运政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申请从事搬运装卸的业户,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一)开业申请。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县、郊区范围内的市管以上企业从事搬运装卸的,向市运政机构提出申请;县、效区管辖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效区运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理《搬运装卸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人须持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开业材料,向有管辖权的运政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运政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申请要求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三)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领取搬运装卸证牌。申请人持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向原发证运政机构分别领取作业人员和搬运装卸机具的搬运装卸作业证、营运牌,并在规定区域内作业。
(五)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申请人持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向市物价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搬运装卸费。
个人申请从事简单的搬运装卸工作,应持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计生证等证件到当地运政机构办理。属流动人员申请从事此项工作的,还应持有暂住证。第八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业户,变更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项目、作业范围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原登记批准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办理相应手续。第九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业户停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到原发证照的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十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业户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照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缴还原领取的各种证照、票据,结清运输管理费,方可歇业。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运政机构核准的作业区域和范围进行作业,不得为无证无照车辆搬运装卸货物或为无危险物品运输资格的车辆搬运装卸危险物品。第十二条 搬运装卸的经营者跨作业区域驻点从事搬运装卸经营活动的,持原籍地运政机构的证明,到驻点经营地的运政机构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搬运装卸机具、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置营运标志。

  属于擅自改装!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6)15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依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
  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坚决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关。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准许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规范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行为
  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四、规范对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执法行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不得扩大认定范围.对允许或经批准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处罚。对经确认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以消除违法违章行为为目的,督促运榆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拒不改正的,发放《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实施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和执法检查,完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将非法改装较多的车型纳入重点监管车型,实施重点检查和管理。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督促相关车辆生产厂家直接设计生产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车型,引导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直接选购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车型。
  六、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改装企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改装企业,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对源头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企业信息,定期向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通报,力争从源头上消除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作为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修订)
答: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是什么
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修正)
答:(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

道路运输处罚条例
答: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什么
答: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1修正)
答: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遵循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安全便民、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运...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答: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

2022危险品运输车新规
答:)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资格证的”外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开款。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第三...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答:陕西省在道路运输管理方面有制定些新制度。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