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邱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经营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农机、工商、税务、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道路运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各种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第二章 基本管理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场所、技术、资金和专业人员等资质条件。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决定。
  筹备组建外商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一级客(货)运站经营企业、公共汽(电)车客运和联运企业,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审批或报请批准。第九条 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或合并、分立、变更经营范围、转让营运车辆的,应当到原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更新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应随车携带。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实施行业管理。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准驾证,并随车携带。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应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安全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禁止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第十七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签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审签车辆技术等级、划分车辆技术类型。
  从事超长线路、高速公路、夜行班车运输的客运车辆,必须达到一级车车辆技术状况。其它车辆必须达到二级车车辆技术状况。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车辆应用技术规范使用车辆,并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制定安全考核指标,对生产各环节、工种、岗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和指导。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第三条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七条 从事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以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规划并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确定客运线路经营者。
  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经营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 客运班车营运时应当按照规定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应当进入核定的客运站载客,按照核定线路运行。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
  客运班车不得站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不得另收费用。
  加班客车应当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条 承接包车客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当向车籍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办包车客运手续,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客票收据,并按照包车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不得从事班车客运。第十一条 旅游客运分为旅游班车客运和旅游包车客运。旅游班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规定实施管理,旅游包车客运按照包车客运规定实施管理。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是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和安全便民的原则。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车辆;
  (三)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财务状况;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主城区新增公共汽车运行区域,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市场需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新增公共汽车运行区域,由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并以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经营者。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择经营者。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实施道路运输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绿色、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节能减排。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安全、经济、便捷出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连续服务。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大数据应用发展、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协作,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道路运输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监督会员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并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信用状况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

  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经营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第九条 客运班车营运时应当按照规定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核定线路运行,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的,应当及时调换,不得降低换乘客车档次,不得另收费用。

  加班客车应当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条 鼓励客运班线经营者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依法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第十一条 承接包车客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当向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申请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不得从事班车客运。第十二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重庆市货车重业资格证在哪里办理?
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数码照片; 非重庆籍的外地驾驶员需提供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3年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证明。-- 具体咨询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南路183号...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

运管到底是个什么玩意
答:运管到底是个什么玩意,一听到运管的名字或者看到写着“交通执法”的车,许多司机不禁毛骨悚然,有些违反交通法规的更是闻风丧胆,下面来看看运管到底是个什么玩意。运管到底是个什么玩意1 运管就是道路运输管理局,是专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心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资格证用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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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安全协议书
答:1、进入施工现场并承担运输任务的车辆,必须有国家强制规定的各种合格证明,在确保车辆能够安全运输的情况下,方可承担运输任务。 2、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条例》,遵章驾驶。严禁无证驾驶、洒后开车、无令开车。运输车辆必须且经过年度检验合格。 3、驾驶员不做违反安全规定的事。在运输道路中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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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驶员准入门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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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本人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治安许可证签发通知单(市公交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3、驾驶员照片1张,背面写明车号和姓名 4、上岗证登记表,盖单位公章。出租车资格证就是从事出租车运营工作的司机在上岗前必须取得的一种资格证明。没有出租车资格证,出租车司机就属于无证上岗。

高中成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答:高中成,男,现任职务为重庆市涪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其职业生涯从教育背景开始,1981年9月至1984年7月就读于四川省涪陵师范专科学校中文专业。毕业后,他于1984年7月至1985年1月担任彭水县高谷乡政府干部,随后升任副乡长,任职至1988年10月。1988年11月至1992年2月,他在彭水县委研究室担任副主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驾驶员货运从业资格证该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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