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2)

作者&投稿:聂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装备维护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将消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消防培训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消防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本单位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能力。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定期无偿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第二章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布局,并将其纳入消防专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落实。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立项、规划、建设和经费保障等工作。第九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属地管理,经费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易受外力破坏且难以迁移的市政消防给水设施,应加装防撞杆等防撞设施。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附近明显位置应设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标志。

  如县(市、区)工作部门职能分工另有规定的,则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主管部门承担相应工作职能。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为市政消火栓使用部门。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将办理使用市政消火栓用水情况及时函告消防救援机构。

  经批准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消火栓影响火灾扑救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增设消防旁通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增设的,消防旁通管设施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成。

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将消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指导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居(村)民委员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等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消防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第六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 教育、民政、卫生计生、文化、商务、旅游、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制定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内容,加强工作督办、业务检查、等级评定、考核评比等,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专项检查,督促相关行业单位落实标准要求。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第九条 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伍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行政村以及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自然村,火灾高危单位和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有物业服务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需要,组建志愿消防组织,落实消防队员、车辆装备、执勤站房、经费保障要求,并纳入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消防组织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指导。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智能化管理应用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整合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化消防安全治理平台。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本单位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定期无偿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第二章 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应当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立项、规划、建设和经费保障。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增设消防旁通管的,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实行属地管理,经费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建设的消火栓、居民住宅区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消火栓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涉及多个产权人或使用单位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应当明确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
  单位消火栓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小区消火栓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经费按规定纳入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
  对于没有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消火栓改造及维护保养经费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第二章 消防安全条件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依法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确保消防安全。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
(一)位置指示标识;
(二)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三)使用说明;
(四)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2)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法律、法...

2022年新消防法实施细则
答: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祥樱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市、区...

消防法2022年7月1日规定
答:1、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出生时间为1999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1997年9月1日以后出生);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

消防法2022年7月1日规定
答:(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

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答:(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二、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一)校外培训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答:1.1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1.2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

2022年消防验收新规范
答:2022年消防验收新规范是: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

消防安全实施工作方案2022
答:全面排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室内装修、外墙节能施工、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具体内容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2、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答:《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