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陀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行业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本市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第五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九)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十)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九条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二)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落实方案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
(四)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五)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六)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未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六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火灾危险性小的建设工程,以及乡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均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极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或备案。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单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电讯、交通枢纽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认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一、单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不足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 ,须报当地区 、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产、生活用火区(如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三、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五、工地消防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号、规格),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六、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如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七、非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八、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和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水火无情,尤其是火灾,在生活中更常见。近几年关于救火的新闻中,频繁出现的一个词就是“占用消防通道”。

关于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于“消防通道”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企事业单位、商场等经营场所,还是居民社区,都应该做到:
1.设立明确的标识,有明确的安全疏散标准和应急照明装置。对于消防通道处的防火安全门、防火卷帘等,要依法合规设置。避免出现火情发生时,寻找无门的情况;
2.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障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消防通道处堆积杂物等,不得在正常的经营、生活期间关闭消防通道,不得遮挡消防通道的安全疏散标志;

3.小区内要设立专门的消防通道,不得将车辆停在消防通道内,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发现有违法占用消防通道的情况,应及时制止、说明,疏通消防通道,并定期巡逻监督;
4.消防通道周围的紧急用品及设施,要定期巡查,发现异常及时更换或报备,保证消防用品在灾情发生时能够派的上用场,保证消防通道在疏散人群保护民众安全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5.监管部门也要丁桥巡逻巡查,排除隐患,保证消防设施及配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处理。
发生火灾时,消防部门会第一时间赶到,但经常会出现消防通道被私家车占用、消防通道限高等状况,一旦出现就极有可能导致错过最佳的救援时间,导致一个甚至几个家庭的悲剧,以及不可计数的损失。

希望对消防通道的重视,也能像对火情的重视一样,逐渐提高。消防通道,就是我们每个人在危险发生时的安全通道和救命通道。让它保持畅通,就是给自己的生命留多一点机会。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答:消防安全责任制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规定单位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领导和成员责规定全体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职责。(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主要包括--确定消防安全...

消防维保需要什么消防资质?
答: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章第13条是什么
答: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答: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答:2. 制定和落实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书; 3. 组织学习消防法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 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制止和处理消防违章行为; 5. 负责本公司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 6. 负责公司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7. 负责火灾事故的查处和上报工作;...

南京市消防条例
答:第七条 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和参与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建立消防志愿服务组织。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消防公益事业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的消防公益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

北京安全生产条例,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答:2016《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北京制定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一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按照什么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答:(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答:\x0d\x0a\x0d\x0a5、内容\x0d\x0a\x0d\x0a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 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 ;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x0d\x0a\x0d\x0a5.2组织管理\x0d\x0a\x0d\x0a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答: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