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戎冒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

  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各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永久性标志。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6)~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专业公安机关参照本规定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有关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决定;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积极推广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研究应用,根据工作实际,将城乡居民家庭火灾保险和城乡老旧建筑消防设施改造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每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确定火灾高危单位,根据社会单位申报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检查中发现达到标准未申报的,及时督促其申报;

  (四)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五)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每季度至少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开展一次业务指导;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商业、文化、卫生计生、教育、民政、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仅供参考:






  按:为了加强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近日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9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联合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自2005年施行以来,在建立健全我市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有效减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由必要对《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一是近年来发生的上海“11.15”静安区特大火灾事故、吉林“6.3”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广州“12.25”建业大厦特大火灾事故和天津“8.12”滨海新区特大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各方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我市也存在类似问题。二是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进行了修订,
强化了有关消防责任制的规定;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实施消防责任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并规定了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措施;国务院在每年的消防工作考核中也要对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专项考核。三是原办法与修订后的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新出台的有关规章规定不一致,未全面体现上位法的精神。
  二、立法内容
  此次公布的《办法》从三个方面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一是突出了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的责任;二是对政府和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修改、补充和细化;三是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了细化和补充。
  (一)突出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消防法》和《意见》精神,在消防责任体系中,单位对自身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负责。修订草案按照《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规定,以及《意见》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规定,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一是明确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二是将单位划分为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对三类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三是明确了六类特殊主体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二)补充细化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法》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意见》对政府和部门职责,特别是领导人的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据此,《办法》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和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人的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同时,还从三个方面对政府及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一是对区县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二是根据部门的不同性质,将部门划分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三类,分别对三类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三是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细化了公安派出所职责,将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内容纳入乡镇、街道消防工作。
  (三)明确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为确保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也将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纳入了考核范围。因此,《办法》规定:上一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明确了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措施。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阅。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6、火灾隐患整改;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的重点单位实行什么监督管理
答:一般来说,一级消防单位是指面积、人口、规模上为大数字的单位,这样的地方出现火灾往往会威胁更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级和三级消防单位在以上三组指标上依次递减。2.管理一级重点单位由地级市的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部门管理;二级重点单位由区(县)级公安消防大队管理;三级重点单位由各相应辖区的派出所...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答:法律分析: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时间起实行
答: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2. 防火巡查、检查;3.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4. 消防(控制室)值班;5.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6. 火灾隐患整改;7.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

建筑物消防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04 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按要求配置张贴标识标牌,自动消防设施要按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每月维护保养和每年检测一次,并出具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每年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单位每季度应对油烟管道清洗一次。05 确定专人负责消防档案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几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_百度知 ...
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几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1次。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 1、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2、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贯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消防安全包括哪些措施
答:1、询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了解其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概况以及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熟悉程度。 2、询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了解单位对其培训的概况。 3、公众聚集的场所随机抽询数名员工,了解其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以及报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三)查看消防通...

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
答: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开展,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地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督促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第...

消防安全重点一级,二级,三级列管单位,是按照什么标准划分?
答:消防安全重点一级,二级,三级列管单位,是按照什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进行划分。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