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贰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摄制演播的摄影棚、录音棚、录相室、演播室以及外景拍摄等摄制场所(以下统称摄制场所),均适用本规定。
  利用古建筑拍摄电影、电视的,应遵守《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摄制场所,其防火设计与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防火安全技术规范,报市消防局审查批准。摄制场所防火安全技术规范由市消防局制定另发。
  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摄制场所,由摄制场所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一场所管理单位)报市消防局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要限期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第四条 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
  场所管理单位应将摄制场所作为本单位防火部位管理。建立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制度,制定消防方案。较大的摄制场所,应配备专职消防人员。
  摄制(含演播,下同)期间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由摄制组织的负责人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摄制组织负责制定现场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并与摄制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参加摄制人员超过100人的,须制定安全疏散方案。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应指派专职人员进行现场消防检查,监督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第五条 摄制场所须执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在摄制场所布景,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火灾危险性大的,
由保卫部门报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批准。
  2、天桥、灯板、幕布和场景周围,配电室、灯光操作室、空调室等防火安全
重点部位,均须配备相应的轻便灭火器材,经常检查,保持有效。新建摄制场所,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并保持有效。
  3、摄制场所及其相毗连的房屋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石
油气灶、电炉等炉具,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4、摄制场所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确因摄制节目需要使用明火或使用易燃
易爆化学物品时,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管理。
  5、确因摄制工作需要,临时安装电气设备的,须经场所管理单位同意,由电
气专业人员安装。
  6、摄制场所周围须设置防火通道,距场所25米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或可燃材料堆放场。
  7、摄制场所内的疏散通道须保持畅通。不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须及
时清理,不得在摄制场所内乱堆乱放。
  8、摄制场所停止或暂停摄制工作,工作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设置场所内的
全部电源。第六条 设置场所须设值班人员。每天摄制活动结束后,须由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专职消防人员及值班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查明无异常现象时,值班人员才能接班。除值班人员外,禁止他人在摄制场所留宿。
  摄制场所须设值班电工,发现火情,迅速断电。第七条 禁止在摄制场所举办与摄制工作无关的群众性活动。
 第八条 对在执行本规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险隐患的,由公安机关限期改进;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或部分停止使用摄制场所。因违反本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004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影剧院、礼堂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礼堂(包括排演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下同),均适用本规定。

  影剧院、礼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影剧院、礼堂的经营单位负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第三条 影剧院、礼堂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下列要求:
1.观众厅应按设计设置固定座椅。不得随意增设座位。
2.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照度不低于一勒克斯。
  3.观众厅二百个以上座位的,其周围一百米内应不少于三座消火栓;不足二百个座位的,不少于二座消火栓,一千五百个座位以上和重点影剧院、礼堂,应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舞台台口应设水幕或防火幕,并有备用电源。
4.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宜采用经过防火处理的材料。
5.茶炉、取暖火炉及其烟囱,不得靠近可燃结构,烟囱穿过屋顶的,其周围五十厘米内不得有可燃物。第四条 影剧院、礼堂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当符合下列防火要求:1.通风管道应为非燃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或难燃材料。2.风机进出口处应安装阻火闸门。舞台、观众厅、休息厅等处的通风管道应分别设置。分设有困难、必须连通的,应在相连处安装阻火闸门。3.通风管道穿过舞台台口上部防火隔墙的部位,应安装阻火闸门,隔墙两侧一米以内的风道保温材料应为非燃材料。第五条 影剧院、礼堂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正式电工操作和管理,定期维修检查。

  2.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舞台、观众厅和其他场所的配电线路,必须分路控制,禁止使用铝线。

  3.禁止拉设临时线路。凡移动的电气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

4.吸顶灯须采用瓷灯口,并有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灯头线须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均应设金属接线盒。面光、耳光灯泡表面距可燃结构或材料的距离不得小于五十厘米。

5.工作灯的功率不得超过六十瓦。第六条 在影剧院、礼堂进行放映、演出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放映电影,须由取得放映许可证的放映人员操作,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影放映机要采用安全光源,其散热管穿过屋顶时,距可燃结构不得小于五十厘米。倒片机须有导除静电装置,接片用的易燃物品须放置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放映硝酸纤维影片,须事先经影剧院、礼堂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
2.演出文艺节目需要烟火效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影剧院、礼堂电工配合下按规程进行。
3.放映、演出时,必须保持舞台通道、场门畅通。严禁闩锁场门。舞台侧台不得堆放与演出无关的物品。
4.各放映、演出场次之间,需有二十分钟以上的间隔时间。
5.放映、演出时,场务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坚守岗位,值班室须设值班电工。放映、演出结束后,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发生火情时,要及时报警和组织观众疏散。
6.除指定地点或演出需要外,禁止吸烟。第七条 影剧院、礼堂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须符合下列要求:

  1.舞台、观众厅、放映室、休息室、灯光操作室、配电室、空调室等,均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便于取用。
2.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者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楼梯、通道等处铺设地毯,须紧固在地板上。
4.除值班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留宿。舞台、放映室等工作间不准会客,不准堆放杂物,不准挪作他用。
5.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实行防火责任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有效。第八条 现有影剧院、礼堂,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四)项规定的,须制定计划,改建、扩建时予以改进。改进计划须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新建影剧院、礼堂,必须按本规定执行。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执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改进意见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停止其影剧院、礼堂的使用。发生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6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1、第一段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删去第二条。二、《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8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发布)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演出文艺节目需要烟火效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在影剧院、礼堂电工配合下按规程进行。”
  3、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舞台、观众厅及其相连接的房间内,禁止使用炉火或者液化石油气。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
  1、第二条修改为:“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2、第三条修改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3、第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必须按照热力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工程竣工,必须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相接投入使用。”
  4、第七条中的“市公用局”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5、删去第八条。四、《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17号文件发布)
  删去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1988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1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
  2、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六、《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1988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26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二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应当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登记、审验,悬挂由市民族工作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标牌。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改业、歇业,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外,应当将清真标牌交回区、县民族工作部门。”七、《北京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设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89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1、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细则”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摄制场所布景,须经场所管理单位的保卫部门同意。”八、《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1、第四条中的“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局”和第九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九、《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迁移、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区、县公安局备案。”
  删去第三款。
  2、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十、《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
  1、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3、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者有争议时,可会同或者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
  删去第三款。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内设机构
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分析工作;贯彻执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实施细则并协调落实相关任务与项目;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相关产业促进工作。(三)宣传管理处。拟订本市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以及理论文献片、电视剧、...

如何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
答: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

在张家口都拍摄过什么电影或者电视剧?
答:张家口是一座有着悠久 历史 和灿烂文化的北方名城,张家口不仅有浓厚的 历史 底蕴,自然景观也很丰富,是京郊游的主要目的地之一,张家口有青山绿水,也有大漠孤烟,坝上草原及崇礼滑雪场深受游客欢迎。在这座 历史 悠久的城市有不少导演过来取景拍摄电影和电视剧,就比如说我们众所周知的 婚姻生活、高...

北京权威的影视学校
答:学院目前有北京市4个重点的本科专业方向:导演、摄影、表演、动画;1个硕士点重点学科:电影学。2个硕士点的重点建设的学科:美术学,广播电视艺术学。学院电影研究所:承担国家、省、部级的科研项目、艺术理论的研究工作,培养电影历史、理论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学院数字传媒技术研究所:承担国家、省、部级的技术科研项目、...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领导介绍
答:2000年12月任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9年3月任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2月任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市广电局全面工作,负责计划财务、内部审计、基本建设工作。分管计划财务处。杨淑琴(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杨淑琴,女,天津人,汉族,1951年出生,...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答:影视的后期制作包括三个大的方面:一、 组接镜头,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剪辑;二、特效的制作,比如说镜头的特殊转场效果,淡入淡出,以及圈出圈入等,现在还包括动画以及3D特殊效果的使用;三、声音的出现和立体声的出现进入到电影以后,我们应该还考虑后期的一个声音制作的问题,包括后来电影理论中出现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根据
答: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的具体职责
答:6.管理并指导本市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来京影视摄制组和中外合作拍摄电视剧等事项。7.负责制定本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广播电视技术方针、政策、标准等在本市广播电视系统内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市广电系统科技成果管理;管理...

北京电视台的节目是制片人制吗?
答:罗马尼亚第七届 "生态-人类学-民俗" 国际纪录片电影节"最佳旅游类影片奖"。颁奖单位( 罗马尼亚"农民"文化基金会)2005/ 9 2)CCTV21集系列片《辉煌的"八五"》中《敞开的国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5-1996年度全国海外电视节目评比唱片电视专题节目特等奖。)3)CCTV大型纪录片《三峡...

资料跪求
答:学院设表演系、导演系、戏剧文学系、舞台美术系、电影电视学院、戏曲学院、舞蹈学院、创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公共教学部、研究生部、留学生部;本科专业教育层次有戏剧影视表演、音乐剧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设计、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京剧昆剧表演、民乐、文化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