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作者&投稿:一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二、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长江干流江苏段,长江河口规定区域,国家和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滁河、水阳江、秦淮河和石臼湖等水域。
  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捕工作,落实禁捕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与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区域共管机制,建立巡护制度,开展“三无”船舶治理,加强本地区在册渔船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做好禁捕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管理人员,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海事、海警、长江航运公安等驻苏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禁捕工作。四、本省推进禁捕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省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设施资源整合,探索推进水陆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协同执法,重点加大对“三无”船舶在沿江沿海水域的检查管控和依法查处力度。
  依托海事、海警、长江航运公安等驻苏机构的执法优势,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非法捕捞等行为的依法查处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禁捕工作的指导。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有关机构,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一)非法捕捞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二)“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三)船舶携带涉渔工具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和海事、海警、长江航运公安等驻苏机构可以依法登临检查;发现涉渔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和海事、海警、长江航运公安等驻苏机构发现的,调查取证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四)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捕区域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和海事、海警、长江航运公安等驻苏机构发现的,调查取证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五)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内垂钓的,由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或者以长江渔获物的名义虚假宣传的,由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七)其他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六、本省依法严惩破坏禁捕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事、海警、长江航运公安等驻苏机构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案件依法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工作实际和管理需求,加快配备执法船(艇)、车辆,建设水上执法基地、专用码头和相对集中的船舶扣押、拆解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执法监管中涉及的码头、装备、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必要需求。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的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二、下列水域为禁捕区域:

  (一)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

  (三)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

  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三、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禁捕区域在禁捕期限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四、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捕工作的领导,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规范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禁捕工作经费,将禁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禁捕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护,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完善禁捕工作执法联动机制,密切部门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跨区域合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市禁捕工作信息共享和行政执法协作。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当落实扶持政策,加强退捕渔民的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拓宽转产就业渠道,做好符合条件退捕渔民的低保、临时救助、医疗等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退捕渔民转产安置、社会保障等资金需求。八、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水生生物保护意识,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禁捕规定的违法行为。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宣传禁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公益广告中增加禁捕内容,营造自觉遵守禁捕规定、保护生态的氛围。

  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和自律管理,引导垂钓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九、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示范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批复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二、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定。三、浙江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联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四、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执委会),作为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

  示范区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五、示范区执委会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六、省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工作统筹推进,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

  嘉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本省和嘉兴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示范区执委会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七、在示范区内,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

  因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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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八、省和苏锡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加快地面水厂和管网建设,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度;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进企业改水和节水工作,提高水重复利用率。苏锡常地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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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二、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长江干流江苏段,长江河口规定区域,国家和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滁河、水阳江、秦淮河和石臼湖等水域。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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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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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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